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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05-06-21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第二条协调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

    第二条协调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鲜香菇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营主体、有关研究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

    第四条协调组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外经贸政策。通过协调、指导、促进、咨询、服务等职能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协调组是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协调组秘书处地址设在商会办公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宣传国家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并根据协调组会员大会决议或理事会决议,研究稳定、扩大鲜香菇出口贸易的办法、措施。

    第八条通过商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鲜香菇出口贸易政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鲜香菇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维护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协调组会员利益。

    第十条参加国内外促进鲜香菇进出口贸易的活动和国际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就国外对我出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组织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和出口鲜香菇技术指南,参与国际有关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议并协助产地政府主管部门实施香菇无公害、标准化栽培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业内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出国开拓市场,以及参加国内外专业会议、展销会、博览会、研讨会及技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接受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处理贸易中发生的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鲜香菇出口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协调组会员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协调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会会员;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鲜香菇生产、进出口及其它相关业务,守法经营;

    (三)拥护本工作条例;

    (四)有加入协调组的意愿。

    第十九条加入协调组程序:

    (一)企业提交文件内容:

    1、加入协调组申请书;

    2、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营业执照、会员证书);

    (二)秘书处按照第十八条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协调组会员权利

    (一)享有协调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调组组织的活动,享受协调组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调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当协调组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调组提出申诉。

    (五)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工作条例,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六)自愿退出协调组。

    第二十一条协调组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条例;

    (二)执行协调组决议和同行业协议;

    (三)积极参加协调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调组委托的工作;

    (五)向协调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六)接受协调组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协调组给予处分:

    (一)违反协调组条例;

    (二)不执行协调组会员大会决议;

    (三)不执行同行业协议;

    (四)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调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协调组会员资格、开除协调组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处分协调组会员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协调组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每两年登记一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协调组会员大会是协调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协调组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协调组工作条例、议事规则和协调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协调组和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协调组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理事会提议,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召开的协调组会员大会,须报商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议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协调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协调组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领导协调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协调组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讨论、研究吸收有关方加入协调组事宜;

    (七)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八)组织制定行业协调办法、议事规则,并组织实施;

    (九)批准协调组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十)批准协调组理事资格;

    (十一)履行政府、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提出。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且只能在协调组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

    以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四名,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能从本届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是理事会的负责人和召集人。理事长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得侵犯协调组会员单位的权益,不得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理事会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对理事长工作进行评估。理事长工作如出现重大失误,理事会有权罢免理事长。罢免决定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对外代表协调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主持协调组和理事会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协调组下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会是协调组的监督机构,对协调组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设核查组,核查组组成人员由无利益冲突会员和秘书处人员组成。核查组接受监事会的委托,负责调查企业违规行为,向监事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企业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协调组工作条例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接受协调组会员对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工作条例和决议行为的举报,监事会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批准立案。对涉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举报,须报商会批准立案,并进行调查;

    (四)组织对违规的协调组会员进行质询;

    (五)对协调组会员的行为进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六)向协调组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向商会提交违规仲裁决定,经核准后,向会员通报;

    (八)履行协调组会员大会和同行协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会,与理事会一并进行换届。监事会成员由协调组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只能在协调组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可兼任理事会理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只能在本届监事会成员单位中产生。

    第四十二条协调组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商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商会推荐,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协调组会员大会的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处理协调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和商务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同行业组织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成员和协调组会员企业联系;

    (四)向协调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报政策信息并提供建议;

    (五)牵头组织业内信息交流;

    (六)组织筹备协调组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七)履行协调组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四条协调组的正式发文须加盖协调组印章,在未刻制协调组印章前以商会公章代替,并由秘书处发出。

    第四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为协调组工作提供咨询及建议。

    第五章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条例须由三分之一协调组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动议,方可进行修改。条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协调组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经修改的工作条例须由协调组会员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协调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协调组终止动议须经协调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章活动经费

    第五十条除依照规定会员按期向商会交纳会费外,协调组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一条协调组接受会员自愿的资助和外部捐赠,在协调组下建立专项行业发展资金,用以开拓国际市场、反哺产区、开展农残检测和控制、标准制订、国外市场应对、专业技术培训、广告宣传促销和核查工作等。资金的建立与管理,将严格执行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由监事会稽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11月24日协调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协调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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