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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2013-08-24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干制食用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8

    108.3

    分类名称

    食品

    蔬菜制品

    食用菌

      2.2产品种类
      干制食用菌包括干制平菇、香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干制食用菌:在确保产品质量指标(色、香、味、形、营养等)的前提下,利用外热源,促使菌体水分蒸发达到便于储存运输目的的制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干制食用菌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干制食用菌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且<3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9 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11675   银耳卫生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1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其余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菌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食用菌”,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食用菌销售总额;计划抽查“银耳”,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银耳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砷

    GB 7096

    GB 11675

    强制性

    GB/T 5009.11

     

    2

    GB 7096

    GB 11675

    强制性

    GB 5009.12

     

    3

    总汞

    GB 7096

    GB 11675

    强制性

    GB/T 5009.17

     

    4

    GB/T6192

    推荐性

    GB/T5009.15

     

    5

    米酵菌酸c

    GB11675

    强制性

    GB/T 5009.189

     

    6

    二氧化硫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7

    六六六

    GB 7096

    强制性

    GB/T 5009.19

     

    8

    滴滴涕

    GB 7096

    强制性

    GB/T 5009.19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银耳干成品检测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8.3—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陶军玮)、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邴炜)、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孙严)、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汪晓冬)、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小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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