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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木耳(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黑木耳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黑木耳GB6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黑木耳GB6192-86Jews-earfungus━━━━━━━━━━

    黑木耳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黑木耳GB6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黑木耳GB6192-86

    Jews-earfungus

    ━━━━━━━━━━━━━━━━━━━━━━━━━━━━━━━━━━━

    本标准适用于黑木耳[Auriculariaauricula(Hook)Underw]干制品。

    1名词术语

    黑木耳属于担子菌纲,有隔担子菌亚纲木耳目的胶质真菌。主要栽培在栓皮栎[Quercusvariabilis]、麻栎[Quercusacutissima]、柞栎[Quercusdentata]等壳斗科树木的段木上,干时黑色,革质。

    1.1段木:指树木砍倒后,截断成一定长度的木棒,这里专指用来栽培黑木耳的长80~120cm,直径8~12cm的阔叶树木棒。

    1.2色泽:指黑木耳经干制后的自然颜色与光泽,由于黑木耳生长环境不同,采收季节不同,加工后略有深浅之别。

    1.3拳耳:主要指在阴雨多湿季节,因凉晒不及时在翻晒时,互相粘裹而形成的拳头状耳。

    1.4流耳:主要指在高温、高湿条件下,采收不及时而形成的色泽较浅的薄片状耳。

    1.5流失耳:指高温高湿导致木耳胶质溢出、肉质破坏、失去商品价值的木耳。

    1.6虫蛀耳:被害虫蛀食而形成残缺不全的木耳。

    1.7霉烂耳:主要指干制木耳因保管不善被潮气侵蚀形成结块发霉变质的木耳。

    1.8干湿比:指干木耳与浸泡吸水并滤去余水后的湿木耳重量之比。

    1.9杂质:主要指黑木耳在生长中和采收晾晒过程中附着的沙土、小石粒、树皮、树叶等。

    2质量标准

    2.1感官指标见表1:

    2.2物理指标见表2:

    2.3化学指标见表3:

    2.4卫生指标

    按GB2707~2763-81《食品卫生标准》及一系列食品卫生的国家规定执行。对产品的检疫,按国家植物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3检验方法

    3.1感官检验

    3.1.1眼看:观察朵片大小,完整程度,看色泽深浅,光亮情况。注意流耳、拳耳是否符合等级要求,看有无霉烂耳、虫蛀耳、流失耳。

    3.1.2鼻闻;嘴尝:不允许有异味。

    3.1.3手握耳听:握之声脆,扎手,具有弹性,耳片不碎为含水量适当;握之咯吱声响、扎手易碎,为干燥过度;握之无声,不扎手,手感柔软为含水量过多。

    3.2物理检验

    3.2.1朵片大小:将被检木耳分别用三种不同网孔直径的筛网筛,看是否符合等级规定,并算出不符合等级的比例。

    3.2.2含水量测定:

    3.2.2.1烘干减重法

    在感量为0.01~0.001g的天平上称取黑木耳试样5g,置于已知恒重的金属样品盒中,放入100~105℃烘箱内烘2h,取出后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再烘30min,复称重。

    直至恒重。

    水分按式(1)计算:

    G水分(%)=━━━×100…………………………………(1)

    W式中:G――样品干燥后失重,g;

    W――样品干燥前重,g。

    3.2.2.2水分快速测量仪测定法

    称样10g,置于水分测量仪测量盒中,调好仪表,校正指针能从最大回到零位,上好手柄,打开测量开关,用手压柄,视指针偏转指数即为水分百分含量。

    3.2.3干湿比:精确称样10g,按式(2)求得干重:

    干重=W+W(S1-S2)……………………………………(2)

    式中:W――称取样重,g;

    S1――标准含水量,14%;

    S2――实际含水量,%。

    将求得干重的样耳放入水中在18~20℃室内浸泡10h,取出后用漏水容器滤尽滴水,称重为湿重。

    3.2.4耳片厚度:检验干湿比称湿重后的木耳,用卡尺测量耳片中间厚度,即为耳片厚度。

    3.2.5杂质:称取试样500g,用直径0.4cm的筛网筛落灰土等杂物,捡出筛上杂物,一并收集称重。

    杂质按式(3)计算:

    M杂质(%)=━━×100………………………………(3)

    W式中:M――杂质量,g;

    W――试样重,g。

    3.3化学检验

    3.3.1粗蛋白质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3.3.1.1原理:利用硫酸和样品一同加热,破坏有机质、分解出氨,用硼酸吸收,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从而算出总氮量。分析时只限于测定总氮量,再换算为粗蛋白质量。

    3.3.1.2试剂:4%硼酸吸收液、甲基红-溴甲酚绿混合指示剂、50%氢氧化钠溶液、浓硫酸(化学纯)、硫酸钾(化学纯)、硫酸铜(化学纯)、锌粒(化学纯)、0.1N盐酸标准溶液。

    3.3.1.3试剂配制:

    4%硼酸吸收液:20g硼酸(化学纯)溶解于500ml热水中,加入10ml混合指示剂。

    甲基红-溴甲酚绿混合指示剂:5份0.2%溴甲酚绿95%乙醇溶液与1份0.2%甲基红乙醇溶液混合。

    3.3.1.4测定方法:

    精确称取5.000g样品于杯形滤纸中,将样品和滤纸移入500ml凯氏烧瓶内,加10g结晶硫酸钾,1g硫酸铜,并小心加入浓硫酸25ml。斜放烧瓶,温和地加热。待泡沫消失后,适当加大火力,消化至液体清亮后继续加热1h。使冷却,将500ml凯氏烧瓶连接到蒸馏系统,其馏液出口管插入盛有25ml硼酸吸收液的锥形瓶中。用少量无氨水稀释消化液,加入防暴沸粒状物,再加入1.5g锌粒,并加入80ml50%氢氧化钠溶液。蒸馏1~1.5h(整个蒸馏过程中的馏出液必须保持冷却)。馏出液用0.1N标准盐酸溶液滴定,滴定至溶液呈中灰色,过量1滴(约0.02ml)溶液呈粉红色。同时作一试剂空白(除不加试样外,其他操作均与上述相同)。

    总氮按式(4)计算:

    N(V1-V)×0.014

    总氮(%)=━━━━━━━━×100…………………………(4)

    W

    式中:N――盐酸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V1――样液滴定消耗的盐酸标准溶液的量,ml;

    V――空白滴定消耗的盐酸标准溶液的量,ml;

      W――样品重量,g;

    0.014――氮的毫克当量。

    粗蛋白质按式(5)换算:

    粗蛋白质(%)=总氮(%)×K……………………………………(5)

    式中:K――换算系数,等于4.38。

    3.3.2总糖的测定

    3.3.2.1原理:样品中原有的和水解后产生的转化糖有还原性,在碱性溶液中能将铁氰化钾还原。根据铁氰化钾的浓度和样液滴定量可计算出含糖量。

    3.3.2.2试剂:浓盐酸(分析纯)、1%铁氰化钾溶液、1%葡萄糖溶液、10%和40%氢氧化钠溶液、亚甲基蓝指示剂。

    3.3.2.3测定方法:

    准确称取样品0.5000g,移入50ml容量瓶,加入3ml蒸馏水使润湿,再加入10ml用氯化氢饱和过的盐酸溶液浸泡,盖上塞子静置72h,再加入5ml浓盐酸和10ml蒸馏水。置于电热水浴锅上,在60~62℃温度下,加热24h,水解完后,过滤进200ml容量瓶中,用50ml蒸馏水洗涤水解瓶数次,洗后倒入漏斗。加入10ml40%氢氧化钠溶液。摇匀,冷却后加入蒸馏水至刻度,静置备用。

    用移液管在100ml锥形瓶中加入10ml1%铁氰化钾溶液和2.5ml10%氢氧化钠溶液,并加入5ml蒸馏水。再用移液管吸取5ml待测样液进去.加上一滴亚甲基蓝指示剂。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后2min,用1‰的标准葡萄糖溶液进行滴定。滴至蓝色退去,变为淡黄色即为终点。记录滴定毫升数,同时作一不加样液的空白滴定。

    总糖按式(6)计算:

    (V0-V1)×0.001

    总糖(以转化糖计)(%)=━━━━━━━━×100…………………(6)

    5

    W×━━━

    200

    式中:V0――空白滴定时葡萄糖溶液消耗量,ml;

    V1――滴定样液时消耗葡萄糖溶液量,ml;

    0.001――标准葡萄糖溶液浓度;

    W――样品重,g;

    5

    ━━――取样体积与总体积之比。

    200

    3.3.3粗纤维的测定(重量法)

    3.3.3.1原理:在硫酸的作用下,使糖、淀粉、半纤维素水解而除去,再用氢氧化钾溶解蛋白质而除去,剩下的基本上是较稳定的组成即粗纤维素。

    3.3.3.2试剂:1.25%硫酸溶液,1.25%氢氧化钾溶液。

    3.3.3.3测定方法

    准确称取经干燥粉碎的样品0.5000g于100ml烧杯中,加入85ml1.25%煮沸的硫酸溶液,置于石棉板上加热煮沸,保持体积恒定,维持30min。取下加入热蒸馏水至体积为90ml,静置待固定物沉淀后,倾泻去溶液,再加入热蒸馏水至上述体积,固体物沉淀后,倾泻去溶液。

    如此反复至倾泻出液体不再呈酸性。用甲基红作指示剂检查。再加入约85ml1.25%氢氧化钠溶液,在石棉网上加热煮沸30min,取下加入热蒸馏水至体积为90ml,静置待固体物沉淀后,倾泻掉溶液。如此反复操作,至倾泻液不呈碱性,用酚酞作指示剂。

    在漏斗坩埚中加入25ml精制后的石棉悬浮液,待水分滤去后,将上述洗涤过的沉淀物倒入坩埚中滤去水分。用温度为50~60℃的热乙醇25ml分三次洗涤滤渣。再用25ml乙醚分三次洗涤,晾干。在110℃电热烘箱中烘至恒重,再放入600℃电阻炉内灼烧1h,取出稍冷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1h,称重,直至恒重。

    粗纤维素按式(7)计算:

    G1-G2

    粗纤维素(%)=━━━━×100………………………………(7)

    W

    式中:G1――残余物重量,g;

    G2――灼烧后终残物重量,g;

    W――样品重量,g。

    3.3.4灰分的测定

    将用稀盐酸烧煮过1~2h的瓷坩埚洗净,置高温炉中,升温至550℃~600℃,维持30min,稍冷后,取出置干燥器内冷却,精密称重。

    在坩埚内精确称取粉碎样品5.000g,在电炉上烧至无烟后,移入500~600℃高温炉中灰化至白灰为止。如灰化不完全,可取出冷却后,加入数滴硝酸,过氧化氢等强氧化剂,蒸干后再移入高温炉中灰化至白灰为止。灰化后,取出冷却,称重。再灰化1~2h,取出冷却,称重,至前后相差不超过0.0002g为止。

    灰分按式(8)计算:

    S

    灰分(%)=━━×100…………………………………………(8)

    W

    式中:S――灰分的重量,g;

    W――样品的重量,g。

    3.3.5脂肪的测定(索氏提取法)

    准确称取粉碎样品5.000g,于100~105℃烘箱中烘干3h,置于滤纸筒中,移入脂肪抽提器中,连接冷凝管及已知重量的抽提瓶。

    加入乙醚量为抽提瓶的三分之一容积,置于水浴上加热,在60~65℃水浴上,每5~6min回流一次。4~6h后,用滤纸或毛玻璃试验脂肪是否抽提完全(滴在滤纸和毛玻璃上的乙醚液挥发后无油迹)。取出滤纸筒,继续回流一次。利用抽提器回收乙醚。将瓶取下揩干,在100~105℃烘箱中干燥1h,冷却称重至恒重。

    脂肪按式(9)计算:

    G

    脂肪(%)=━━━×100………………………………(9)

    W

    式中:G――乙醚抽提物重,g;

    W――样品的重量,g。

    4检验规则

    4.1同等级、同时交售、调运、销售的黑木耳作为一个试验批次。报验单中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符,凡货、单不符,等级混淆,包装破损者,由交货单位整理后再进行检验。

    4.2抽样

    4.2.1抽样数量:

    抽验件数由式(10)求得:

    S=(N/2)**1/2………………………………………………(10)

    式中:N――被检黑木耳批次的件数;

    S――抽样的件数。

    如果在检验中发生争议,重新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的平均数来确定。

    4.2.2抽样方法:应在全批货物中的不同部位抽样,每件深入耳包20cm处抽取100g,把抽取出的样品,置于铺垫物上,充分混合后,以四分法分取需要数量的样耳,装入密封样品袋供检验用。

    4.3产地分散交售的黑木耳,可以在收购时按交售量随机取样,按规定的等级规格分级验收。

    4.4黑木耳的检验以感官检验为主,物理、化学、卫生指标为对照分析黑木耳的内在质量。但物理指标中的朵片大小、含水量和杂质,应作为收购、调运中的一个重要质量内容

    4.5等级检验

    把用四分法分取的样耳,用感官检验和物理检验按本标准规定评级。

    4.5.1朵片大小,耳片色泽、厚度,杂质含量不符合该等级单项或几项累计超过10%的降一级,超过30%的降二级。

    4.5.2水分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在18%以下的,按超过比例扣除重量,在18%以上的,应干燥到规定含水量,才能接收。

    4.6经检验不合货标等级质量的黑木耳,可按实际品质定级验收。如交售单位不同意变更等级时,可由交售单位加工整理后再进行抽样检验,以重验的结果为准。

    5包装、运输、贮存

    5.1包装要求

    黑木耳用白色棉布袋外套麻袋(符合GB731-81《麻袋的技术条件》规定)包装。盛装黑木耳的包装袋,必须编织紧密,坚固,洁净,干燥,无破洞、无异味:无毒性。凡装过农药、化肥、化学制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包装袋,不能用于包装黑木耳。

    包装袋外应缝上布标,内放标签,标明品名、等级、重量(毛重:净重),写上产地,封装验收人员姓名或代号,并印有防潮标记。

    注:出口黑木耳如合同另有规定的,照合同条款加工包装。

    5.2运输

    黑木耳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曝晒,防潮湿,防雨淋。用敞篷车、船运载黑木耳要加盖防雨布。严禁与有毒物品混装,严禁用含残毒、有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黑木耳。

    5.3贮存

    贮存黑木耳的库房,库内地面要具备防潮设施,防止底部受潮。黑木耳在装卸和堆垛时不得踩踏包件或在耳包上坐卧。严禁与有毒、有异味和易于传播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

    入库后要防止害虫、鼠类危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黑木耳制订标准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杨育军、欧阳宁。

    国家标准局1986-01-18发布1986-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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