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良工机械有限公司
易菇网-食用菌产业门户网站
省级分站
分类网
  • 装袋机
  •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蕈菌资源 » 正文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0-06-01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相关政策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与此相关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问题也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在采取各种措施加速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生物安全和本国的经济贸易利益。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高度重视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的相关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对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下,科技部开始会同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总局、卫生部等 14 个部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开展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并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其他工作班子,有关工作正在进行。


    一、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和管理


    为了保证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规、条例和办法的制定与管理工作。


    1993 年 12 月 24 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 17 号令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其为基础, 1996 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成立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从 1997 年开始正式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审批。


    2001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其基础上,农业部于 2002 年 1 月 5 日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法规,并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正式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在参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和签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牵头编制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一系列相关文件。


    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部门法规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 年 4 月颁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农业部 1996 年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


    在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 1998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随后,科技部、卫生部联合成立了中国人类遗传管理办公室,聘请了专家组成员,制定了实施细则,于 1999 年 1 月起正式受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的申请。其它与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卫生部颁布的《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颁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等。


    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一是缺乏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 , 一些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不能适应生物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生物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部门职能分工不够明确,协调工作较弱。三是生物安全标准、评价方法、检测设备和监控体系等技术支撑条件亟待加强。四是资源流失、外来生物入侵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影响生物安全的保障,而且直接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加强立法,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关于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有关问题


    由于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基因信息的垄断与共享、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生物伦理以及生物安全等问题成为当前国际争论的热点。近年来,科技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究与讨论。


    (一)关于发展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


    我国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具有资源得天独厚、市场潜力巨大,人才初具规模等三大优势,只要进一步选准技术突破口,优化管理机制,加大研发投入,我国完全有可能在未来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当把生物产业作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战略产业来抓。基本方针是:大力加强研究开发,积极稳妥推进产业化,综合考虑整体利益,切实保障生物安全;发展生物高科技,培育生物新产业。


    (二)关于基因专利和遗传资源保护问题


    人类和其他物种基因组序列的基本信息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应该由全人类所共享。同时不反对对功能和工业用途明确的基因及其下游研究成果进行专利。


    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一方面要制定整体规划,加大投资力度,通过协调国内研究力量,加强遗传资源研究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


    (三)关于体细胞克隆和干细胞研究引发的伦理道德的问题


    体细胞克隆和干细胞研究是当前国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的最前沿领域之一,也是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一般认为,克隆和干细胞的研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治疗性克隆”将为解决人类移植用器官缺乏问题和人类重要疾病的治疗提供有效途径,同时加快畜禽优良品种的选育进程;另一方面则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利因素。人类的生殖性克隆将对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产生巨大冲击。为此,许多国家政府在加强用于治疗性的干细胞相关技术和方法学等基础研究的同时,对于胚胎干细胞用于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研究纷纷表态。各国在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问题上意见比较一致。但是,在是否禁止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问题上,各方出现明显分歧。以美国、西班牙以及拉美的一些国家为代表的认为,应禁止一切包含人类胚胎的克隆研究。而以日本等国和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主张,医疗性克隆应予以区别对待。 2001 年底,英国众议院通过法案,允许科学家克隆人类早期胚胎,并从中提取干细胞进行研究。


    我国对克隆技术的态度可归纳为两点:一是禁止生殖性克隆、包括克隆人和生殖性胚胎干细胞的克隆,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任何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二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符合人类伦理道德的治疗性克隆以及用于各种疾病治疗的胚胎干细胞克隆的基础研究,但对治疗性的异种克隆技术应持谨慎态度,仅限于对胚胎干细胞体外培养和分化等的方法学探索和技术储备。


    (四)关于基因安全及转基因动植物研究与应用的问题


    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是否需要标识、如何标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科学家、公众,乃至政府关注的问题,这一争议已成为涉及技术、经济、外交,甚至伦理、宗教的综合性问题。研究表明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是:


    1 、始终不放松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力争拥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产品。


    2 、综合考虑技术安全、经济贸易等因素,确定研究开发的重点和产业化的时机。对我国技术已经成熟,且国外同类产品已进入中国的转基因农作物(如转基因棉花),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产业化;对我国技术尚不成熟,加快研究与开发,对可能存在较大生态风险,技术或产品暂不进行,只允许非转基因产品商品化。


    3 、切实保障生物安全。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研究与管理,在批准环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时,应考虑适当集中,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以利于跟踪监测和研究,确保生物安全。


    4 、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识产权,对批准商品化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请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
     

     
     
    [ 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发展历程  |  顾问团队  |  会员入会  |  招聘信息  |  收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信息规范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00229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