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38号令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原农业部下发的一些农业政令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1996年5月出台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菌种生产、经销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菌种生产许可证》或《菌种经销许可证》的决定。”对此规定的其它条款未做修订。
近日,农业部38号令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原农业部下发的一些农业政令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1996年5月出台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菌种生产、经销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菌种生产许可证》或《菌种经销许可证》的决定。”对此规定的其它条款未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