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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香菇菌种生产管理标准


    【发布日期】:2004-08-26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黄年来译1965一1868年,日本九州和静冈县等香菇主产区,因菌种劣化,使栽培者蒙受巨大的损失。经研究查明,主要是菌种生产管理混

    黄年来译

    1965一1868年,日本九州和静冈县等香菇主产区,因菌种劣化,使栽培者蒙受巨大的损失。经研究查明,主要是菌种生产管理混乱,菌种在低温仓库保藏中受各种木霉侵染造成的。林野厅以此为转折点,于1972年10月6日制订了香菇菌种生产管理标准,并开始对栽培者进行技术指导。这套管理标准对生产优良菌种,防止菌种劣化,使栽培者的经营稳定,菌种生产者的管理工作得到健全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各地发展食用菌的积积性很高。菌种生产尚无完善的管理办法。译者认为把日本香菇菌种生产管理办法介绍给大家,对我国食用菌菌种生产管理工作是有参考价值的。

    日本香菇菌种生产管理标准

    目的

    为了香菇生产的稳定和香菇栽培事业的发展,向栽培者提供优良的菌种是一件最基本而且是绝对必要的工作。制订这个管理标准的目的是,要使香菇菌种生产者明确当前奋斗的目标,从理论上和技术上阐明必须做到的重要事项,遵循这些标准,生产优良的菌种,防止菌种劣化,使香菇栽培者的经营稳定。菌种生产者的工作得到健全的发展。

    生产计划

    第一条必须把生产设备、保管仓库、生产季节、生产技术、劳力等综合起来进行考虑,根据能力制订详细的生产计划。再根据生产计划来制订销售计划。

    生产技术员

    第二条菌种厂中必须配备有丰富的微生物学知识,十分熟悉从原种培养到大批量生产的基本生产技术和检查技术,而且有领导和监督能力的技术员。

    生产设备"

    第三条按照生产工艺配备菌种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内部要能保持清洁。

    第四条工作场所要宽阔,便于操作,采光、照明、冷房、暖房、通风等布置适当。

    第五条用于菌种生产、保管、检查等的机械器具以及动力、光、热等设备,要经常认真地进行检查、维修。

    作业的标准化

    第六条生产负责人必须考虑到各工序之间设备能力的平衡,按每个工序制订作业规程。努力使作业标准化,经常检查各工序,设法使作业效果稳定。

    培养基的原料

    第七条培养材料按事先制订验收标准,在验收时或保管前,以及培养基配制时进行检查,凡不合格的材料都要把它拿掉。

    第八条培养材料要保管清洁,防止变质,避免和油类、洗涤剂、药剂等接触,混合。

    菌株的培养

    第九条菌丝是由性状优良的子实体而且是用纯培养方法得到的。

    第十条移植(接种)时要穿灭菌的工作服,使用灭菌的用具,在无菌室或无菌箱中进行。

    第十十条无菌室的内部应铺水泥,瓷砖等,安装除菌(过滤)装置,至少要安装紫外灯。此外,在无菌室的入口处,应设缓冲室,安装紫外线灭菌灯。

    菌株的保存

    第十二条保存的菌株要记载:该菌的分离源,分离年月日,分离者,品种名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三条菌丝的保存,用培养的菌丝继代培养的和从子实体再分离的菌丝,其名称等要和原来的菌丝区分开来进行记载。

    原种的制作

    第十四条生产栽培种的原种,扩大培养前,木屑培养基可以用试管或菌种瓶等进行培养,培养液可以用长颈三角瓶进行振荡培养。不管那一种类型,凡发现异常的菌种,都不能作为原种使用。

    菌种的培养基

    第十五条培养的容器要能看透内部的培养状态;加热后发生变形、变质或溶出有害物质的容器不能用。

    第十六条培养基是定量地装入培养容器,用高压灭菌锅在120℃左右进行灭菌的。

    第十七条灭菌后的培养基,每批记于灭菌记录本上。

    原种的接种

    第十八条把灭菌后的培养基搬入无菌室(接种室)。

    第十九条菌种的接种,散热后在无菌室中,在无菌条件下进行接种。接种后的菌种培养基,在其容器上写明接种年月日,品种名等必要事项,而后搬入培养室。

    第二十条培养室内保持适温20℃到25℃,为了抑制菌膜的形成,平时要保持黑暗,培养室内要避免过湿。此外,室温不要超过30℃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培养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菌丝生长的情况,有没有杂菌混入等。发现不良的菌种就要及时搬出,灭菌后把它挖掉。同时找出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预防培养室中发生杂菌、害虫的措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以上。

    菌种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产负责人要制订质量检查标准。据此标准在出售前自己进行菌种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菌种就不能出售。

    质量检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查标准是按如下必须检查的项目制订的。

    ①容器内全部长满菌丝。

    ②没有混入杂菌。

    ③容器内没有明显积水。

    ④容器内的上部没有明显干掉。

    ⑤菌种全部有均匀的发菌能力。

    ⑥其他。

    第二十五条混入杂菌的检查。不仅用肉眼及光学显微镜进行检查,而且要从菌种的表面和内部取一小片来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菌种的发菌检查。种木菌种时,把表面的菌丝拿掉的种木或切成二半的种木作为材料来进行检查。木屑菌种时,把菌种块或粉碎的菌种作为试验材料来进行检查,把菌种放入容器中,湿度保持90以上,温度保持25℃,培养3一7日。检查菌丝恢复的情况。

    原木的接种试验

    第二十七条出售的菌种。把其一部分接种于原木上,检查菌丝成活及蔓延的情况。同时要努力弄清子实体发生,品种特征表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菌种连同培养容器出售。但是,在严格无菌条件下重新包装的菌种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包装材料必须是用使用过程中不会破损的,不会引起菌种变质的材料。

    第三十条为了防止日晒、雨淋,菌种的运输要用有篷的货车或按此为标准的运输手段。除了采用低温运输手段之外,要避免在夏季运输。

    第三十一条菌种要放在5℃左右进行保存。必须及时检查是否发生变质。

    标示法

    第三十二条出售菌种时,包装箱的内装和外装,分别按如下方法标示:

    内装的标示事项

    (1)生产老的地址和名称。

    (2)菌种的品种名。

    (3)品种的特征。

    (4)数量及容量。

    (5)最终检查的年月日。

    (6)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甲、拿到菌种后尽快地用掉。

    乙、保存时,放在清洁、冷暗的场所,避免日晒。

    丙、打开后,当日之内就要用掉。

    丁、拿到菌种后,如果发现有杂菌,或其他疑点时,不要用掉,应和菌种厂联系。

    (7)其他

    外装的标示事项

    (1)生产者的地址和名称。

    (2)菌种的品种名及其数量。

    (3)发送的年月日。

    (4)防止高温

    (5)使用时应

    (6)其他。

    注:译文发表于《真菌试验》(三明真菌研究所),总第十一卷,1983-1984: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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