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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192▲ 已收录 当前栏目 38▼ 其他标准 本页阅读 2859▲ 实时 互动评论 0▲ 2005-07-13

辣椒酱法典标准

来源:中国食用菌日期:2005-07-13 正文 1896 字 · 阅读约 5 分钟2859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 内容导读法规 · 其他标准

拟议标准的目的及范围制定辣椒酱(Gochujans)的法典标准,这是一种利用红辣椒粉和糖化后的谷物淀粉混合经发酵和陈化而成的糊状发酵制品。一、意义和及时性:韩国在第21次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应制定辣椒酱的法典标准。由于需要讨论的产品繁多,该委员会同意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意见,以确定由哪个分委员会负责该产品的标准制定工作。第26次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同意,由韩国起草一份项目文件,提交执行委员会下届会议讨论,会议还同意,一经执行委员会批准,该产品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委托亚洲地... 关键词:辣椒酱法典标准、其他标准

拟议标准的目的及范围

制定辣椒酱(Gochujans)的法典标准,这是一种利用红辣椒粉和糖化后的谷物淀粉混合经发酵和陈化而成的糊状发酵制品。一、意义和及时性:韩国在第21次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应制定辣椒酱的法典标准。由于需要讨论的产品繁多,该委员会同意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意见,以确定由哪个分委员会负责该产品的标准制定工作。

第26次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同意,由韩国起草一份项目文件,提交执行委员会下届会议讨论,会议还同意,一经执行委员会批准,该产品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委托亚洲地区食品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由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最终审定。

因此,根据第26次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的决定,谨向第54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提交本建议,供考虑为辣椒酱制定标准一事。 辣椒酱和发酵大豆酱一样,是亚洲地区的典型食品之一。其主要原料是红辣椒粉和淀粉,它的主要产地是韩国,在中国和日本也有生产。估计这些国家每年生产15万公吨辣椒酱,在全球60多个国家都有销售和食用。

该产品具有发酵食品的营养特点,而且由于近年来科学家们证明红辣椒中的主要成分辣椒素具有特殊功效,它的全球的消费量和贸易量都在快速增长。
然而,多数国家缺乏适用于该产品的定义和法规,影响了消费者安全和国际贸易。因此,为该产品制定标准完全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宗旨。它也是非常及时的一项工作,将为消费者提供关于辣椒酱的正确客观的信息,促进该产品在各国之间的公平贸易。二、主要内容

拟议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辣椒酱的定义及范围;2.每种产品的特点、主要原料和可选原料,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使用的微生物种类和使用方式;3.这种用红辣椒粉制成的发酵产品的主要成分(辣椒素、氨基酸氮等)及含量;4.允许含有的添加剂及污染物,其最高限量、卫生条件、重量及计量单位、标签、分析和采样方祛等。

三、是否符合CAC“工作重点确定标准”

本建议在以下方面符合"52作重点确定标准”:1.从健康和欺诈行为角度考虑保护消费者和韩国泡菜(kimchi)一样,辣椒酱(Gochujans)原本是亚洲地区的一种发酵食品,但现在已在全球广为销售和食用。但是,消费者对该产品很不了解,认为辣椒酱只是一种由各种调味品混合而成的普通调料酱。在国际市场上也常有假冒产品销售,它并没有经过发酵或糖化过程,用假红辣椒或色素来代替真红辣椒。特别是添加了过量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辣椒酱在市场上销售,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有必要为辣椒酱制定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使他们避免上当受骗。

2.各国产量和消费量,各国间贸易量及贸易方式

2002年韩国的辣椒酱产量为131990公吨。在过去5年里,韩国共出口辣椒酱19354公吨,进口1052公吨。中国、日本、澳大干哑和美国是辣椒酱的主要生产国。该产品在全球60多个国家都有销售,包括亚洲、美洲、欧洲和澳大利亚地区。鉴于辣椒酱在国际市场上十分活跃,应为辣椒酱制定―项国际标准。

3.各国国家法规的多样化和对国际贸易造成的现有或潜在障碍 辣椒酱是―种用红辣椒和淀粉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糊状发酵食品。它和普通辣椒酱(或辣酱)在原料、生产过程、用途和特点上都有明显不同。

然而,多数国家缺乏有关该产品的具体法规,可能会影响辣椒酱的国际贸易。因此,应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以确保公平贸易。

4.国际或地区市场潜力

韩国的辣椒酱产量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大约3倍,中国等其他国家的产量也迅速增长。目前它已被广泛使用,用来和各种蔬菜和肉类混合制作各种食品,或制作炖菜、汤类和调料酱。其独特的味道和保健功能使辣椒酱在国际上的消费量和贸易量都在不断上升。鉴于消费者越来越注重自身健康,因止何以预见辣椒酱的市场十分看好。

四、与“食品法典战略目标”的关联性

本建议符合CAC“2003―2007年战略框架”中的目标。特别是该产品是亚洲地区的典型食品,而亚洲地区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该项标准的制定将促进这些国家更多地参与食品法典活动。

完成新工作的时间期限,包括起始日期、第5步批准日期和本委员会批准日期。通常制定―条标准的时间不应超过5年。

起始日期:拟议标准草案将在2004年9月召开的第14次亚洲地区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上讨论。

第5步批准:2005年7月召开的第28次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

标准草案审:2006年9月召开的第23次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会议。

完成日期:如果能就标准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将在2007年7月召开的第30次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第8步批准。

工作牵头方:韩国

电子工作组成员:在亚洲地区食品法典协调委员会讨论本拟议标准草案的过程中,电子工作组将主要由亚洲国家组成,包括日本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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