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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0-05-13

    【摘要】<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前 ,对这类行为 ,一般是按照《刑法》中有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针对实际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 ,坑害广大农民 ,破坏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 6条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因此 ,自 1993年 9月 1日起 ,对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犯罪行为 ,应该按照《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规定》进行处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


    【文献出处】 中国食用菌,Edible Fungi of China,编辑部邮箱,2001年04期 【DOI】CNKI:SUN:ZSYJ.0.2001-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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