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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食用菌标准化建设的趋势(之一)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中国食用菌协会  【作者】:高茂林
    【核心提示】:为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新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服役”近30年的88版标准化法,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贡献巨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在市场竞争中,谁制定标准,谁就拥有话语权;谁掌握标准,谁就占据制高点。标准化工作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1989年开始施行的《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1、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要求,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需求;2、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3、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4、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标准化工作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展标准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
      标准化工作应适应建设质量强国、创新大国的需求,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发挥市场主体活力。标准是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标准也是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标准能加快市场化和产业化步伐,引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应在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之间建立起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新《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活动,适应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争取话语空间。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国际标准巧妙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世界需要标准协同发展,标准促进世界互联互通。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都是采用国际标准,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们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在解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上,新《标准化法》明确了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充分兼顾发挥活力与规范有序,释放制度红利。满足中央与地方在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下放了地方标准制定权。同时,形成了发挥标准化部门与行业部门的两个积极性合理,构建行成有效协同机制。
      新的《标准化法》构建了清晰、适宜、和谐的标准体系。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在标准的效力上,规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标准制定的实质要求是,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底线是红线,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的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新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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