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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
    【核心提示】:(2000年10月18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国食用茵协会(以下简称菌协)英文名称为:

    (2000年 10月 18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食用茵协会(以下简称菌协)

    英文名称为:Chuna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CEFA)

    第二条性质:

    (一)菌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由食用茵(含药用菌)行业生产、流通、科

    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体(民营)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

    是社会回体法人。

    (二)菌协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行业让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经济改革

    步伐,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全心全意地为会员、生产

    者、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食用菌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菌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回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菌协会址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我国食用菌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

    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我国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

    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

    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

    介组织作用。

    (三)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提

    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指导企业的经营和生产。

    (四)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菇木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深化食用菌产品的系列化加工,开拓

    食用菌产品。

    (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

    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

    高。

    (七)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及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范,

    制止菌种混乱、培植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八)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包装、装潢、卫生、价格等检查

    评比活动。

    (九)组织制定食用菌产品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十)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会刊《全国食用菌信息》,联办《中国食用菌》杂志,同中国技术市场报社

    合办《中国食用菌市场》专刊。

    (十二)发掘、搜集我国食用菌历史文件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开展精深加工利用,宣传

    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菌协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

    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管理的个体(民营)或个人,由个体

    (民营)或个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人(民营)、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

    发给个体(民营)、个人会员证书。

    (三)凡对食用菌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港、澳、台胞及外

    籍侨胞,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

    誉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经贸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独资从事

    食用菌、药用菌生产经营业务者,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部

    门备案,可接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菌协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菌协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菌协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菌协决议;

    (二)维护菌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菌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菌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菌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茵协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菌恰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菌协的工作方针、任免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者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司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是领导菌协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

    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负责筹组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六)组织推荐、鉴定行业优质产品。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菌协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菌协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

    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是行使第

    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

    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菌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超过两年,特别情况需延

    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茵协法人代表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

    菌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回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菌协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一)药用真菌委员会;(二)香菇专业委员会;(三)菌种委员会;(四)食用菌科教委员会;

    (五)国际联络部;(六)信息部;技术咨询、开发服务部。

    菌协下设的委、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部的组织、任务及工作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另行制定细则。分支机构,按民政部民社发(1998)13号《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计和换发

    证书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实行登记制度。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菌协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菌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菌协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茵协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菌协专职人员报酬;

    (三)菌协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决算于

    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菌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菌协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菌协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茵协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菌协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报

    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菌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

    第四十三条茵协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进

    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菌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菌协宗旨有关的事

    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0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

    本章程修改系依据1998年11月 14日民政部《民社发[1998]13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社

    会团体、审计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及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困体章程示范文本有关规定修改。

    本章程严格按照国务院总理朱F基签发的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本章

    程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经中国食用菌协会第二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

    过。并报送民政部核准审批后实施。

    (本章程已干1999年10月15日经民政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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