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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食用菌研究所与“云南过桥米线大王”因租场地纠纷打官司

来源:云南信息报日期:2014-05-24 作者:曹红蕾正文 598 字 · 阅读约 1 分钟505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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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 食用菌研究所的起诉理由是,“过桥都”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承包场地、房屋。食用菌研究所以租赁房屋已经由“过桥都”变更为“食用菌都”使用,并欠交房租为由,要求“滇国菌都”归还租赁房屋,赔偿占用费并解除合同。 一审期间,陶鑫国称,2008年,“滇国菌都”因工商登记问题,专门和食用菌研究所签过租赁协议,后签的租赁协议自然覆盖了2006年的《经济承包协议书》,所以“滇国菌都”跟食用菌研究所也是签过租赁协议的。五... 关键词:食用菌研究所、野生菌、滇国菌都

  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
  食用菌研究所的起诉理由是,“过桥都”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承包场地、房屋。食用菌研究所以租赁房屋已经由“过桥都”变更为“食用菌都”使用,并欠交房租为由,要求“滇国菌都”归还租赁房屋,赔偿占用费并解除合同。
  一审期间,陶鑫国称,2008年,“滇国菌都”因工商登记问题,专门和食用菌研究所签过租赁协议,后签的租赁协议自然覆盖了2006年的《经济承包协议书》,所以“滇国菌都”跟食用菌研究所也是签过租赁协议的。五华法院确认,食用菌研究所明知“过桥都”承租的房屋实际由“滇国菌都”使用,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不存在欠交房租情况。
  法院认为,由于“过桥都”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解除协议,由“滇国菌都”返还承租房屋及院落,并支付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使用费。
  疑问:“米线大王”将损失2000万?
  陶鑫国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双方依然就承租方主体问题进行纠缠。陶鑫国主张,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食用菌研究所在早已认可“过桥都”经营主体改变的事实,在他投资2000多万进行装修后,食用菌研究所不能因此起诉要求解除租赁纠纷。
  食用菌研究所一方,则坚称陶鑫国提交法庭的租赁协议不合法,“不知道是怎么得来的。”食用菌研究所坚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于案情复杂,本案没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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