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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查虫草类保健食品 不良产品将召回并销毁

来源:辽宁省食药监局日期:2015-01-28 正文 655 字 · 阅读约 2 分钟204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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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辽宁省食药监部门将检查虫草类保健食品,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下架并且及时销毁。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等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虫草类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互联网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关键词:冬虫夏草、保健食品

近期,辽宁省食药监部门将检查虫草类保健食品,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下架并且及时销毁。

 

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等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虫草类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互联网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虫草类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对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检查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一律依法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对未经审查批准或擅自篡改广告批准内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届满未进行整改的,对其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此外,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215号),通报了去年对蛋白质类以及声称减肥、通便、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和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等功能保健食品抽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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