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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基本标准(一)


    【发布日期】:2004-11-08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引言1.有机农业和加工的原则性目标2.基因工程3.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基本要求4.作物生产5.畜牧养殖6.水产品养殖(草案)7.食品加工

    引言

    1.有机农业和加工的原则性目标

    2.基因工程

    3.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基本要求

    4.作物生产

    5.畜牧养殖

    6.水产品养殖(草案)

    7.食品加工和操作

    8.纺织品加工(草案)

    9.森林管理(草案)

    10.标签

    11.社会公平

    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新的知识、机械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农业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农业产量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农业生产也产生了很多负影响。

    与此同时,有良好生态和环境意识的农民已经开发出了他们认为在生态友好和可持续的农业耕作方法和过程。这种农业系统以土壤、植物、动物、人类、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动态相互作用为基础。这种农业系统的目标是增强自然生命循环,而不是去压抑自然。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可获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如今我们称这些农民为有机农民,他们已经向世界证明:他们的农业系统与其他农业系统是有显著区别的。

    而且,他们的农业系统更有竞争性,能够在减少副作用的同时为人类提供优质农产品。当有机农业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时,基本的要求是保持其重要的内在质量。因此,应该限制加工过程,节省能源消糙,尽量减少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机农业能够为人类提供一个生态优良的未来。本小册子描述了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加工的原则和理想。

    什么是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现在所使用的"IFOAM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反映了目前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方法的发展水平。

    这些标准不应当做最后的说明,而应该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一项工作。

    IFOAM的基本标准不能直接用于认证。基本标准为世界范围内的认证计划提供了一个制定自己国家或地区标准的框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标准要结合当地条件,可以比基本标准更为严格。当标有有机农业标签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时,农民和加工者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体系所制订的标准操作而且应得到国家或地区的认证。这就需要一个定期的检查和认证。这种认证体系将有助于确保有机产品的可信度以及建立消费者的信心。

    IFAOM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构成了IFOAM授权体系(IFOAMAccreditationProgramme)运作的基础。IFOAM授权体系根据IFOAM的授权标准和基本标准对各认证体系进行评估和授权。

    除非特别指明是国家认证标准,否则本标准中所设计的标准都是指IFOAM的基本标准。排列该标准的文本分为总原则、建议和标准。标准是认证体系确保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目前可以的偏离以斜体字印刷。

    1.有机农业和加工的原则性目标

    有机农业和加工是以一系列原则和概念为基础的。这些原则和概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们是:

    ?生产足量的高营养、优质食品

    ?以建设性和丰富生活的方式与自然系统和自然循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要考虑到农业系统较广的社会和生态影响

    ?在农业系统中鼓励和增强生物循环,包括微生物、土壤动植物区系、植物和动物

    ?开发有价值的、持续的水产系统

    ?维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期肥力

    ?维持农业系统及其周围环境的遗传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促使健康地使用和正确地保护水、水资源和其中相关的所有生物

    ?有当地组织的农业系统中尽量使用可再生资源

    ?创造作物生产和畜牧生产之间的协调平衡

    ?向所有牲畜提供能够让其按天生行为进行生产的条件

    ?减少所有形式的污染

    ?用可再生资源加工有机产品

    ?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

    ?生产使用期长、优质的纺织品

    ?允许每个人参与有机农业生产,以及拥有能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有质量的生活,从工作中获得足够的收益和满足(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

    ?向社会公正、生态负责的全方位的有机农业生产、加工和营销体系迈进。

    2.基因工程总原则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不能存在基因工程。

    定义

    基因工程是一系列分子生物技术(比如重组DNA)引起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元的基因

    物质被某种方法或方式进行了改变,而且这种改变不属于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标准

    2.1有机认证组织应该制定标准,尽最大措施确保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没有转基因生物或材料,这些措施包括有关的文件和文字证明。

    3.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基本要求

    3.1转化要求

    总原则

    有机农业意味着发展一个有生命力的、持续性农业生态系统的过程。从开始进行有机农管理到作物和/或畜牧业生产被认证为有机农业的时间称为转化期。

    建议为了达到农业生态系统功能的最优,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多样性应完善管理,以便农场内的所有组分都能相互作用。

    转化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农场可以逐步完成转化。

    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应完整的向有机管理转化。

    农场主应拥有一个清楚的如何向有机农业转化的计划。必要时,该计划应予更新。转化计划将涉及相应标准的所有方面。认证机构应制定标准以保证在生产、文件记录等方面对不同的农场系统清楚的分开。标准还应该决定如何避免投入材料的混合。

    标准

    3.1.1在转化期内有机标准的要求都应该达到。标准的所有方面从转化期开设就适用。

    3.1.2在农场/项目被认证以前,检查应该已在转化期内完成。转化期的计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算起,或从最后一次使用不允许使用的材料算起,但不论按哪种方法计算,都应充分证明从转化期开始标准的要求已经达到。

    转化期长度请参考4.2和5.2。

    3.1.3当标准的所有要求已经满足了多年而且可以用多种方式证明,完全的转化不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应在收获以前合适的时间进行。

    3.2平行生产

    总原则

    整个农场,包括畜禽,应该在一段时间内根据标准进行转化。

    建议

    对不同农作系统,在生产和文件上应清楚的隔离和分开,对此认证机构制定相应的标准。标准应预防投入物质和产品的混合。

    标准

    3.2.1如果整个农场没有完全转化,认证机构应确保有机和常规生产严格分开,并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检查。

    3.2.2在农场内同时生产常规、转化期、有机的作物或动物必须明显分开。

    3.2.3为了确保有机和常规生产清楚的隔离,认证机构应检查整个生产系统(从生产到最终市场)。见IFOAM授权标准。

    3.2.4如果在农场同时进行有机和常规生产,在常规部分中使用GMO转基因生物是不允许的。

    3.3有机管理的维护

    总原则

    有机认证的基础是有机管理的持续性。

    建议

    认证机构只能对那些有长期有机管理可能性的生产进行认证。

    标准

    3.3.1已转化的土地和动物不能在有机农业和常规农业之间来回改变。

    3.4景观

    总原则

    有机生产应对生态系统做出有益的贡献。

    建议

    在以下地区应该合理管理并相互联系以增进生物多样性:

    ?粗放管理的草原,例如:沼泽、芦苇荡或旱地

    ?在一般情况下,未进行轮作和施肥量较少的所有区域:粗放管理的草地、草甸草原、粗放管理的草场、粗放管理的果园、绿篱、成行的树篱、树群和/或灌林丛、以及森林线

    ?生态富有的休闲地或可耕地(无投入物)

    ?生态多样化的(广阔的〉土地边缘

    ?在集约的化农业生产和渔业生产中尚未利用的水系、水池、温泉、沟渠、湿地、沼泽地和其他水源丰富的区域

    ?拥有杂草植物区系的区域

    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农场面积最低百分比的标准,以维持生物多样性。

    标准

    3.4.1认证机构应制定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标准。

    4.作物生产

    4.1作物和品种的选择

    总原则

    所有种子和植物材料都应是认证为有机的。

    建议

    栽培的类型和品种应该适应土壤和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抵抗力。

    在选择品种时基因多样性以予以考虑。

    标准

    4.1.1如果可以得到有机的种子和种苗,生产上就必须采用。认证机构应

    该制定时间限制要求使用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如果没有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应使用未经化学处理的常规材料。

    如果没有其他的替代措施,可以使用化学处理的植物材料。认证机构应该对例外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对使用化学处理的植物材料的时间也应该制订限制。

    4.1.3不准使用遗传工程生产的种子、花粉、转基因植物或植物材料。

    4.2转化期长度

    总原则

    有机管理系统的建立以及土壤肥力的维护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即转化期。转化期时间不一定非得足够长以改善土壤肥力以及重新建立生态系统的平衡,但应该是为达到这些目标开始采取行动的时间。

    建议

    转化期长度应考虑到:

    ?土地过去的使用情况

    ?生态条件

    标准

    4.2.1在标准的要求都得到满足时,在生产周期开始前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满足了基本标准要求的植物才能够被认证为有机农业植物产品。在第一次收获之前至少有18个月的时间是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管理的多年生植物(牧场和草地除外)才能够被验证为有机农业植物产品。牧场、草地及其产品在有机管理12个月后可以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当认证机构能够得到3年或3年以上没有使用禁用材料的相关文件时,则在申请后12个月得到认证。

    4.2.2认证机构有权根据过去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延长转化期。

    4.2.3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在生产周期开始前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满足了标准要求的植物以"转化期有机农业产品"或一种类似的描述在市场上销售。

    4.3作物生产中的多样性

    总原则

    在园艺、耕作、林业生产中,作物生产的基础是考虑周围及自身的机构和土壤肥力,在尽量减少养分损失的情况下提高多样性。

    建议

    作物生产的多样性可以由以下措施综合实现:

    ?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多样轮作

    ?在1年内尽可能利用多种植物种类覆盖土壤

    标准

    4.3.1在合适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该要求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内获得多样性,在维持或改善土壤肥力、有机质、生物活性以及土壤健康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虫、草、病及其他害虫的压力。对于非多年生作物,一般通过但不局限于作物轮作实现。

    4.4施肥政策

    总原则

    应该将足量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归还到土壤中,以增加或至少维持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性。

    有机农场内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应该成为施肥计划的基础。

    建议

    施肥政策时应尽量减少养分流失。

    应避免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积累。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购买的生物肥料应该作为补充物而不是养分循环的替代。

    应在土壤内维持足够的pH值。

    标准

    4.4.1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应该成为施肥计划的基础。

    4.4.2认证机构应根据当地条件和作物的特性,对投入的农场内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的总量进行控制。

    4.4.3在有污染危险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制定标准以限制动物肥料的过度使用。

    4.4.4从农场外引入的材料(包括堆肥)应符合附件1和2的要求。

    4.4.5除非含有人粪尿肥料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否则不能使用到人吃的蔬菜上。认证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卫生要求和措施以防止病虫卵和其他传染性物质的传染。

    4.4.6矿物肥料只能是以碳为基础的肥料的补充。只有其他肥力管理措施最优化以后才允许使用。

    4.4.7矿物肥料应按照其本来的自然组成使用,不允许用化学的方法使其更容易溶解。

    认证机构应对例外情况做出详细规定,且例外情况不包括含氮的矿物肥料

    4.4.8认证机构应对矿物钾肥、镁肥、微量元素肥料的使用做出规定,以防止重金属或其他不需要物质的积累,比如矿渣、矿物磷酸盐以及生活将泥(见附件1和附件2)。

    4.4.9智利硝石以及所有的人工合成的氮素肥料包括尿素都不允许使用。

    4.5病虫草管理(包括生长调节剂)

    总原则

    有机耕作应该保证由于病虫草害造成的损失最低。重点采用适应当地环境的作物和其他品种、平衡的施肥计划、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土壤、合适的轮作、间作和绿肥等措施。

    生长和发育应自然发生。

    建议

    病虫草的控制应通过一系列栽培技术以限制其发展,如合适的轮作、绿肥、平衡施肥、早播、覆盖、机械和干扰害虫的发育循环。

    病虫害的天敌应通过合适的生境管理来保护,如篱笆、寄居场所等。

    害虫的管理应通过限制害虫的生态需求来调控。

    标准

    4.5.1从当地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获得的控制病虫草害物质可以使用。如果生态系统或有机产品的质量有可能受到影响,应采用评价有机农业(见附件3)外来材料的程序或其他标准判断是否可以使用这些物质。有商标的产品也应该进行评价。

    4.5.2可以使用热、物理措施控制病虫草害。

    4.5.3利用热消毒措施来控制病虫害只能限于合适的轮作或土壤更新可以及时进行的土壤。且许可应有认证机构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5.4在用于有机生产以前,所有的常规耕作使用的器具应合理清洗以避免物质残留的污染。

    4.5.5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和其他农药。病虫草害控制允许使用的材料。

    4.5.6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调节剂和染色剂。

    4.5.7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产物。

    4.6污染控制

    总原则

    应采用各种相关措施减少农场外来和内部的污染。

    建议

    如果存在污染危险或怀疑有污染的危险,认证机构应制订标准规定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最大使用量。

    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应该予以控制。

    标准

    4.6.1如果有理由怀疑污染,认证机构应确保对相关产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大气和投入物质)进行检测以确定污染的水平。

    4.6.2对于保护性结构设施、薄膜覆盖、剪毛、捕虫、饲料青贮等,只允许使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其他多碳化合物。使用后应将其从土壤中清除,且不得在农田中燃烧。不准使用聚氯乙烯塑料产品。

    4.7水土保持

    总原则

    土壤和水资源应按照可持续方式管理。

    建议

    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标准

    4.7.1应尽可能减少利用有机质燃烧、秸秤焚烧的方法对土壤进行清洁。

    4.7.2禁止对原始森林进行清伐。

    4.7.3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7.4禁止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4.7.5认证机构应制订合适的载畜量,以防止土地退化和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

    4.7.6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水的盐碱化。

    4.8非栽培植物和蜂蜜的采集

    总原则

    采集行为应对保护自然区域有积极作用。

    建议

    进行产品采收时,应注意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维护。

    标准

    4.8.1只有从稳定的、可持续的生长环境中采收的野生产品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采收行为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对动植物品种的生存造成危害。

    4.8.2只有从明确的地区采收的产品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且该地区没有被禁用物质污染,能够被检查。

    4.8.3采收区应距常规农业、污染源一定的距离。

    4.8.4进行产品采收的人员应明确其身份,且他们应对采收区非常熟悉。

    5畜牧养殖

    5.1畜牧养殖管理

    总原则

    畜牧养殖的管理技术应根据饲养动物的心理及行为特性而定。包括:

    ?动物应被允许从事基本的行为活动

    ?所有管理技术,包括生产水平以及生长速度等都应根据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而定

    建议

    基于动物权利的考虑,动物规模或种群数量不应对动物的生理行为有负面影响

    标准

    5.1.1认证机构应保证动物环境的管理充分考虑动物的行为需要,且保证:

    a.足够的自由活动

    b.根据动物需要足够的新鲜空气和昼夜时间

    c.按照动物需求防止过度日照、温度、雨和风的干扰

    d.根据动物需要提够足够的躺/卧区域,对所有需躺卧的动物,应提供天然垫料

    e.根据动物需要可以充分接触新鲜用水和饲料

    f.按照动物生物及行为需要提够足够设施,以便动物充分表现其行为

    g.对人和动物健康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合成材料不能用于建筑或生产设备

    h.家禽、兔群及猪不能在笼内饲养

    5.1.2应根据动物类型、年龄及其他认证机构确定的因素,为动物提供开阔的空气和/或放牧空间。

    认证机构可以对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某种农场或生存结构可以保护动物智力

    b.利用场外新鲜饲草喂养动物对于土地可以比放牧更持续的利用,同时动物福利不能受到损害

    5.1.3不允许畜牧养殖系统没有土地。

    5.1.4当利用人工措施延长自然日照时间时,认证机构应根据类型、地区条件和动物健康等因素限制最长照射时间。

    5.1.5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放养。

    认证机构可以对雄性动物、小规模饲养、害病动物或即将生产的动物允许例外。

    5.2转化期长度

    总原则

    有机畜牧养殖系统的建立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化期。

    建议

    包括畜禽在内的整个农场,应根据本标准进行整体转化。转化应在一定时期完成。

    代替畜禽应在企业生产开始时引入农场。

    标准

    5.2.1只有农场或农场相关部分转化至少12个月,且满足有机动物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动物产品才可以按"有

    机农业产品"出售。

    5.2.2认证机构应制订动物生产应该满足的时间长度。乳制品和蛋类生产的时间长度不应少于30d。

    5.2.3当有机标准已经满足12个月后,从转化开始就在农场的动物的肉制品可以按有机产品出售。

    5.3引入的动物

    总原则

    所有有机动物应在农场系统内生产和养殖。

    建议

    有机畜牧生产不能依赖于常规生产。当进行动物贸易或交换时,最好在有机农场之间或有长期合作的几个农场之间。

    标准

    5.3.1如果没有有机动物,认证机构可以按照以下年龄限制允许引入常规动物:

    a.2日龄的肉鸡

    b.18周龄的蛋鸡

    c.2周龄的其他家禽

    d.断奶后的6周龄仔猪

    e.经过初乳喂养且主要饲喂全奶的4周龄幼牛

    认证机构应制订时间限制(最晚不超过2003年12月31日),以对每种动物都实施从受孕就开始的有机动物计划。

    5.3.2从常规农场引入的育种动物的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认证机构可以对以下超过10%的情况允许例外:

    a.不可遇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b.农场扩大

    c.在农场内建立一种新的动物生产

    d.小规模生产

    5.4品种和育种

    总原则

    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品种。

    育种目标不能对动物自然行为有抵触,且对动物健康有帮助。

    建议

    育种不能包含那些使农场依赖于高技术和资金集约生产的方法。

    繁殖方法应是自然的。

    标准

    5.4.1认证机构应保证育种系统采用的品种水平可以自然受精和生产。

    5.4.2允许人工授精。

    5.4.3不允许胚胎移植。

    5.4.4除非是基于医疗原因且在兽医指导下,否则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以及引产。

    5.4.5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品种或动物类型。

    5.5去势

    总原则

    动物的个性特点应得到充分尊重。

    建议

    应选择不需要去势的品种。

    去势的例外应保证对动物的损伤降到最低。

    标准

    5.5.1不允许去势。

    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以下例外:

    l阉割

    l羔羊断尾

    l去角

    l上鼻圈

    应尽量减少损伤,需要时可采用麻醉剂。

    5.6动物营养

    总原则

    动物应用100%的优质有机饲料饲养。

    所有饲料应来源于农场本身或在本地区内生产。

    饲料组成和方式应根据动物按其自身的饮食习惯和消化需求而定。

    建议

    饲料应根据动物的营养需求平衡搭配。

    应使用有机食品加工系统的产品。

    有机畜牧养殖系统不允许采用染色剂。

    标准

    5.6.1认证机构应制订饲料和饲料配料的标准。

    5.6.2饲料的主要组成(至少50%)应来自农场内部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允许例外,认证机构应制订实施的时间限制。

    5.6.3在计算饲料组成时,农场第一年有机管理生产的饲料可以按有机计算,这只适用于农场内部喂养的动物,且饲料不能按有机产品出售。

    5.6.4动物应采用100%的有机饲料喂养。如果证明不能从有机农场获得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农场动物消耗的饲料有一部分从常规农场来。这部分饲料的最大比例按下面的规定,且按每个动物的平均饲料组成。

    数据应以全年为时间段进行计算。

    反刍动物(干物质)15%

    非反刍动物(干物质)20%

    从2002年起,比例应降到:

    反刍动物(干物质)10%

    非反刍动物(干物质)15%

    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以下例外:

    a.不可遇见的自然或人为事件

    b.极端气候或天气条件

    c.早期的有机农业地区

    5.6.5下列材料不能用于添加到饲料中,且无论什么情况不允许喂养农场动物

    a.人工合成生长调节剂或催生长剂

    b.人工合成镇静剂

    c.防腐剂(除非用于加工辅料)

    d.人工染色剂

    e.尿素

    f.对反刍动物饲喂农场动物废料(如屠宰场废物)

    g.即使经过技术加工的粪便及其他肥料(所有的排泄物)

    h.经过溶剂处理(如乙烷〉、提取(豆粉或油菜籽)或添加其他化学物质的饲料

    i.纯氨基酸

    j.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本身

    i上述内容包括有机和常规饲料。

    5.6.6如果数量、质量允许,应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质。

    认证机构应对使用的人工合成后或费天然形态的维生素、矿物质做出规定。

    5.6.7所有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吃到粗饲料。

    5.6.8以下饲料防腐剂可以使用:

    a.细菌、真菌和酶

    b.食品工业的副产品(如糖蜜)

    c.植物产品

    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认证机构应对人工合成的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的使用,如乙酸、蚁酸、丙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做出规定。

    5.6.9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应动物品种的自然行为,制订最低断奶期。

    5.6.10哺乳动物的幼畜应喂养有机奶品,且最好从本品种来。

    在紧急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农场系统来的乳品或乳品替代物,只要这些材料不含诱抗生素或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5.7兽医

    总原则

    管理措施应以动物健康为方向,实现动物对疾病和传染的最大抵抗力。

    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应马上给予妥善治疗

    建议

    应优先使用天然药品和方法,包括顺势疗法,ayurVedic药、针灸等。

    一旦发现疫病,应查找病因,并通过改变管理措施防止将来的重新发生。

    如条件许可,认证机构应根据农场的兽医纪录做出规定以减少兽药的使用。

    认证机构应制订药品清单和停药期。

    标准

    5.7.1动物健康是选择疾病治疗方法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没有合适的方法,可以允许使用常规兽医措施。

    5.7.2如果使用了常规兽医药,停药期应至少是法定期限的2倍。

    5.7.3不允许使用下列材料:

    a.人工合成促生长剂

    b.以促生长或抑制生长为目的人工合成物质

    c.除非用于个体动物繁殖疾病,否则不允许使用激素发情处理和同期发情

    5.7.4只有当对本地区疾病充分了解,且这些疾病用其他管理措施不能控制时才进行防疫,认证机构应做出使用防疫的具体规定。

    a.法律规定许可的防疫是允许的

    b.禁止使用基因工程防疫

    5.8运输和屠宰

    总原则

    应减少运输和屠宰对动物的影响。

    运输距离和次数应尽量减少。

    对各种动物使用合适的运输方法。

    建议

    运输期间应定期对动物检查。

    根据天气和时间运输期间应对动物喂水和饲料。

    对动物的影响应尽量减少。特别是:

    a.动物对死亡屠杀过程中动物的接触(眼、耳、闻等)

    b.现存群体的连接

    c.休息时间以释放压力

    动物放血到死亡前应先致昏,致昏工具的工作质量应良好。可以根据不同文化习惯对致昏做出例外规定。

    如果动物未致昏就放血,屠宰过程应在安静环境进行。

    标准

    5.8.1在运输和屠宰的不同阶段有专人负责动物健康。

    5.8.2在运输和屠宰期间的操作应尽量安静、温柔,电棒等工具不允许使用。

    5.8.3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因素制订运输和屠宰标准

    a.对有关的动物和人的影响

    b.动物的舒适度度

    c.装卸

    d.不同种类和性别动物的混合

    e.运输方式和操作工具的质量和适用性

    f.温度和相对湿度

    g.饥饿和饥渴

    h.不同动物的不同需求

    5.8.4运输前和运输期间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5.8.5在各个阶段每个动物或每群动物应该可以辨识。

    5.8.6如用车辆运输,运至屠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8h。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例外

    5.9养蜂

    总原则

    采蜜区应是有机或野生的,且尽可能多样化满足蜂群的养分需求和健康。

    供应的饲料应当全部是有机。

    养蜂是畜牧养殖的一部分。其总原则也同样适用。

    建议

    对蜂群的饲喂应当看做是为克服气候原因导致的饲料短缺而采取的例外措施。

    如蜜蜂放养于野生地区,应考虑当地昆虫的种群数量。

    标准

    5.9.1蜂箱应位于有机管理的或天然的地区,不能距离使用过化学农药的农田很近。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允许例外的规定

    5.9.2蜜蜂喂养应在最后一次收获后且花粉饲料可以供应前。

    野生或有机认证的饲料应占全部饲料至少90%。

    糖可以用来饲喂蜜蜂以利于其冬眠和幼年蜂群的形成。如果没有有机糖可以用常规糖。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例外规定。对于一些不可预知的严重的自然和人为情况课指定特殊的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5.9.3基础蜂巢应用有机蜂蜡制造。

    5.9.4每个蜂巢应由天然材料制成。禁止使用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5.9.5渗透性材料不能用于蜂巢,因为可能产生蜂蜜的渗漏吸收死蜂导致的残留物散布。

    5.9.6不允许剪翅。

    5.9.7不允许人工授精。

    5.9.8养蜂中不允许使用兽药。

    在蜂群中工作时(如采收),不允许使用禁用的驱避剂。

    5.9.9如为了疾病控制以及蜂巢消毒,可用以下物质:

    a.苛性苏打

    b.乳酸,草酸,醋酸

    c.蚁酸

    d.硫磺

    e.醚

    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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