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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基本标准(二)


    【发布日期】:2004-11-08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6.水产品养殖(草案)6.1范围水产品养殖范围有很多种生产,包括淡水、盐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种类。这些标准包括各个场地如土塘、池塘和

    6.水产品养殖(草案)

    6.1范围

    水产品养殖范围有很多种生产,包括淡水、盐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种类。这些标准包括各个场地如土塘、池塘和笼箱(开口和封闭的)的、各个生长阶段的食肉类、杂食类以及草食类。在开阔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也可以认证为有机产品。在开阔水域自由活动的生物以及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本章为草案。

    6.2有机水产品转化

    总原则

    转化是发展有活力的、可持续的水产生态系统的过程,从有机管理开始到产品认证之间的时间,称为有机转化期。

    水产品生产可以根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采用的技术、地理条件、所有制形式以及时间跨度等因素而异。

    转化期长度因考虑这些因素。

    建议

    应该在一段时间内,按照标准对全部有机生产进行转化。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够一次转化,那么各个部分应该保证所有标准都能够满足。

    生产负责人应该有详细的计划以进行有机转化,在合适的时候本计划应该及时更新,而且包括:

    ?历史和现在状况

    ?转化的时间表

    ?转化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转化期长度至少为转化生物的一个生命周期。

    标准

    6.2.1在转化期总原则应该满足。

    6.2.2如果全部生产不能够进行转化,那么下列条件应该满足

    ?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有物理分界。不是生活在场地内的固定生物(见6.4.1和6.4.2)应该距离常规水

    产品生产的污染以及可能的影响有一定距离。

    ?有机生产应该能够被检查(包括水的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以及标准所要求的内容)。

    ?有机和常规生产系统的记录都能够被识别。

    ?转化期生产单元不能够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来回变化。

    6.2.3根据生命周期、种类、环境单元、生产地点、过去的废物、沉淀和水体质量等因素,认证机构制定转化期长度。

    6.2.4只要生物不是转基因生物,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生物。所需转化期长度由认证机构制定。

    6.2.5下列情况不需要转化期:

    ?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不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情况下,开阔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见6.5)

    ?采集地区可以被检查(包括水体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以及其他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其他标准都能够满足。

    6.3基本条件

    总原则

    管理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生物应该被允许按照其本来的行为方式进行生存,所有的管理技术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该根据生物健康和福利而定。

    当引入非当地生物时尤其要注意。

    有机生产的基础是维护水产环境以及周围的水体和陆地生态系统。通过一系列下列因素来实现:

    ?鼓励和加强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在内的生物循环

    ?利用不适于人类消费的饲料配料

    ?对病虫害控制采用各种方法;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避免化学治疗药物

    ?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多种水产品的生产

    建议

    在新陈代谢转化期间,利用动物生产转化植物和动物的养分会导致养分损失。因此,应该鼓励使用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生物副产品作饲料。

    标准

    6.3.1认证机构应该根据生物的行为需求制定标准,而且应该包括:

    ?可持续的生产方法

    ?饲养密度

    ?水体质量

    ?防止温度剧烈变化的措施

    ?防止过度日照和阴影的措施

    6.3.2根据品种和地区因素,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延长人工日照时间。如果日照时间被人工延长,每天的白天时间不能超过16h。

    6.3.3影响生物生长环境和生物健康的物质,不能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燃料,注入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

    6.3.4应该有足够的措施避免饲养的养殖生物的逃脱。

    6.3.5应该有足够的措施防止捕食者对场地生产的水产生物的影响。

    6.3.6根据相关措施,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标准防治不合理或者过度利用水体。

    6.4生产单元的位置

    总原则

    应该根据维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生产单元的位置。

    建议

    生产单元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一定的距离。水产生产的环境负效应应该尽量避免。

    标准

    6.4.1在开放系统内的有机和常规生产单元之间的距离由认证机构制定。

    6.4.2认证机构制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包括合适的距离。

    6.5采集区域的位置

    总原则

    如果从未受污染的、稳定的、可持续环境内生产,开放采集区域的野生、固定生物可以认证为有机产品。

    建议

    采集区域距离污染和常规水产品生产应该有合适的距离。

    水产品生产的环境负效应应该尽量减少。

    标准

    6.5.1采集区域应该明确边界,根据标准要求应该可以对水体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等进行检查。

    6.5.2采集区域应该距离污染和常规水产品生产可能的危害因素有一定的距离,距离长短由认证机构制定。

    6.6健康和福利

    总原则

    所有管理措施应该根据抵抗病虫和防治传染进行制定。

    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该根据生物的健康和福利而定。对活的水产生物的操作应该尽量减少。

    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因素。

    建议

    应该根据查找原因、预防将来的影响等原则来改变管理措施。如果需要进行治疗,自然的方法和药物应该首先予以考虑。

    疾病防治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影响。

    标准

    6.6.1如果没有其他替代措施,或者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常规的药物可以使用。

    如果必须使用兽药,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停药期。停药期的长度应该至少是常规要求的2倍。

    6.6.2不允许使用预防性药物(除特殊情况)。

    6.6.3如果本地区有某种病害,而且用其他管理技术不能控制,可以允许免疫。而且如果法律要求免疫可以。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免疫。

    6.6.4不允放使用人工合成的激素和生长促进剂。

    6.6.5认证机构应该保证疾病管理记录的档案能够被保存。

    记录应该包括:

    ?涉及生物的辨识

    ?疾病防治的细节和时间

    ?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

    6.6.6如果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该根据动物的需求对水体质量进行检查,且检查结果应该记录。

    6.6.7不能对水产生物进行任何形式去势。

    6.7品种和育种

    总原则

    育种对动物自然行为的影响应该尽可能小。育种不能够使生产系统依赖于高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生产方法。

    建议

    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品种,育种的目标是:获得优质的食品以及尽可能低投入的条件下较高的生长速度。

    引入的常规水产生物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2/3的生命周期。

    标准

    6.7.1应该主要选择自然生产的品种。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鱼卵的孵化。

    6.7.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入的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系统。

    6.7.3认证机构应该根据有机生产单元确定引入的水生生物最小的时间。

    6.7.4不允许使用三倍体生物和转基因品种。

    6.8营养

    总原则

    应该根据生物的营养需求平衡水产生物的饲料,而且食物应该优质。饲养生物时应该允许天然的摄取行为,尽量减少食物流失到环境。

    不适合人类消费的有机认证的副产品和野生海洋产品可以用作饲料配料。

    建议

    饲养方法应该在尽可能低的投入条件下达到尽可能高的生长速度。

    养分管理应该对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有贡献。

    标准

    6.8.1水生生物的饲料应该含有100%的有机认证的材料或者野生饲料,如果采用野生鱼类,应该遵守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负责任的捕鱼行为方式"的要求(FAO,1995)。

    如果没有有机认证的材料或野生的海产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最高5%(干重)的饲料来自常规系统。

    6.8.2在需要饲料投入的系统内,至少50%的水产动物蛋白应来自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副产品、下脚料或其他材料。

    6.8.3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对6.8.1和6.8.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例外,而且例外应该有时间和条件限制。

    6.8.4植物和动物应该是饲料和肥料的基础。

    只要矿物添加物质是天然形态,认证机构就可以允许使用。

    限制使用人粪尿。

    6.8.5下列产品不能用于或者作为添加剂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生物:

    ?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

    ?人工合成的开胃剂

    ?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人工合成的着色剂

    ?尿素

    ?从同种生物来的材料

    ?用溶剂(如乙炕)提取的饲料

    ?纯氨基酸

    ?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6.8.6在允许的条件下,应该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质。

    认证机构应该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

    6.8.7以下的防腐剂可以允许使用

    ?细菌、真菌和霉

    ?食品工业的废料(如糖蜜)

    ?植物产品

    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认证机构应该做出

    具体规定。

    6.9收获

    总原则

    水产品的捕捞应该对生物的影响尽可能低。采收行为不应该对区域产生不良影响。

    建议

    活体水生生物的操作应该尽量减少而且用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产品的捕捞或采收不应该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者对植物或动物的生存产生危险。

    标准

    6.9.1认证机构应该对活体生物的操作做出具体规定,保证捕捞行为是按照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6.9.2认证机构应该对采集区域内水产品的生产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而且动物和植物的生存不会受到威协。

    6.10活体海洋动物的运输

    总原则

    应该根据水体质量、温度、氧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应该尽量减少运输距离和次数。

    建议

    活体水生动物的运输应该尽量减少,而且应该按照最合适的方式,在运输期间应该对活体动物定期照看。

    标准

    6.10.1运输不应该对动物产生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损害。运输设备或建筑材料不应该有潜在的毒性。

    6.10.2认证机构应该做出具体的运输规定,包括:

    ?水体质量,包括温度和氧气含量

    ?水体数量

    ?密度

    ?距离和时间

    ?防止逃脱的措施

    6.10.3运输前或运输期间不能够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和兴奋剂。

    6.10.4运输期间应该有专人对动物的健康负责。

    6.11屠宰

    屠宰期间的危害和影响应该尽量减少,屠宰措施和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仔细考虑,而且应该考虑民族习惯。

    建议

    标准

    6.11.1认证机构应该减少对屠宰的损害做出具体规定。

    6.11.2如果合适水生生物在放血致死以前应该处于无知觉状态,致昏设备应该工作良好、对动物脑部深处的冲击应该一下子完成。应定期对工具的功能进行检查。用气或电的设备应该定期检查。

    6.11.3根据当地品种和风俗习惯,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屠宰场标准:

    ?运输后的恢复

    ?无知觉到放血的时间

    ?设备的类型和质量

    ?活体和死亡生物之间的接触

    7.食品加工和操作

    7.1总规定

    总原则

    任何对有机产品的操作和加工应该保持产品的质量和完整性,尽量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建议

    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加工和操作应该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分开。

    污染源应该可以辨识且避免。

    调味剂应该采用物理措施从食品中获得(最好是有机食品)。

    标准

    7.1.1应该防止有机食品和非有机食品的混合。

    7.1.2所有产品的全过程都应该明确标识。

    7.1.3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标准防治和控制污染。

    7.1.4除非进行标识或者物理意义上分开,否则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不能在一起贮藏和运输。

    7.1.5对于有机食品保存、操作、加工和贮藏,认证机构应该规定哪些方法和措施可以使用以清洗和消毒。

    7.1.6除了贮藏设施的环境温度,允许下列措施(见附件)

    a.空气调节

    b.冷却

    c.干燥

    d.湿度调节

    7.1.7允许使用乙烯气体催熟。

    7.2病虫害控制

    总原则

    应该采用有效的生产措施避免虫害,包括干净和整洁。尽量减少采用物质来控制虫害。

    建议

    建议使用物理障碍、声音、超声、光和紫外光、陷阱、温度控制、气体控制、硅藻土。

    应该制定虫害控制和防治的计划。

    标准

    7.2.1为了控制病虫害,下列措施应该按照先后顺序予以使用:

    a.防治措施如破坏、取消生境等

    b.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

    c.本标准附录中的杀虫剂

    d.其他陷阱中使用的材料

    禁止使用辐射。

    7.2.2有机产品和禁用产品之间(如杀虫剂)不应该有直接或间接接触。

    如果怀疑可能有接触应该保证产品中不会有残留。

    7.2.3不允许使用持久性或致癌性农药或消毒剂。

    认证机构应该规定哪些保护试剂和消毒剂可以使用。

    7.3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总原则

    100%的配料应该是有机产品。

    建议

    生产酶和其他微生物产品时,基质应该是有机配料。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以下因素制定:

    ?养分含量的保持

    ?生产相同产品的可能性

    标准

    7.3.1如果有机配料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配料,而且定期接受检查和

    评估。原料不能够是基因工程产品。

    7.3.2同一产品内的相同配料不能既是有机的,又是非有机的。

    7.3.3水和盐可以用于有机食品。

    7.3.4不允许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或其他的成分。

    7.3.5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准备或常规酶制剂可以使用,但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

    7.3.6限制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7.4加工方法

    总原则

    加工方法应该主要是机械、物理和生物过程。

    加工的每个过程中有机配料的质量都应该保持。

    建议

    所选择的加工方法应该对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

    标准

    7.4.1以下加工方法允许使用:

    ?机械和物理

    ?生物

    ?熏蒸

    ?提取

    ?沉淀

    ?过滤

    7.4.2提取只能够用水、乙醇、植物和动物油、醋、二氧化碳、氮和竣酸。

    这些材料的使用应该是食品质量级。

    7.4.3不允许使用辐射。

    7.4.4过滤材料不能够含有石棉或者其渗漏物质对产品有影响。

    7.5包装

    总原则

    包装的环境影响应该尽可能降低。

    建议

    应避免过度包装。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使用循环和再生性系统。

    应该使用可以生物降解的材料。

    标准

    7.5.1使用的包装材料不应该污染食品。

    7.5.2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政策,减少包装材料的环境影响。

    8纺织品加工(草案)

    8.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天然纺织品的加工,但不限于:

    ?纱

    ?织物

    ?成品服装,纺织品,垫子以及家具纺织品

    ?非机织产品

    ?本标准包括有机认证的纤维和有机认证的野生纤维产品。

    本标准为草案。

    8.2原材料

    总原则

    纺织产品的原料应该100%是有机生产。

    原材料的加工应该考虑其环境影响。

    在生产、消费和处置过程中,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材料应该对环境和人类无害。

    原材料应该包含最终产品的特点(如天然染色纤维,天然阻燃剂)。

    建议

    应该使用天然纤维。

    认证机构应该规定Ni、Cr和其他无益材料的含量和排放。

    标准

    8.2.1棉花脱叶

    禁止使用棉花脱叶剂。

    在2002年以前,认证机构可以对CaCl2、氯化镁和氯化钠允许例外。

    浸制允许在田间对亚麻等进行浸制。如采用湿浸制和蒸汽浸制,认证机构应该要求对废水进行处理以避免污染。

    丝产品生产

    桑树应该是有机栽培。

    如果丝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机构应该对蚕卵、蛹的培养和丝等制定标准,

    标准包括:

    ?蚕卵、蛹的培养和丝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应满足第8章加工生产的规定

    ?激素和疾病防治参考IFOAM的动物标准

    ?对丝脱胶(煮茧)用的材料应该易于生物降解(OECD301),应该有适当的水处理措施。

    洗毛

    洗毛用材料应该易于生物降解,应该有适当的水处理措施。

    8.2.2如果需要生产寿命长的产品或者需要生产特定功能或样式的产品,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允许使用非有机材料:

    非认证的天然纤维

    如果有机认证的天然纤维不能满足需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非认证的天然纤维与有机认证的纤维一起使用。但同种纤维不能既是有机认证的又是非有机认证的。

    合成纤维如果使用合成、再生纤维素和循环纤维,下列材料不允许使用:

    ?含氯纤维、聚四氟乙烯等

    ?纤维的生产对人类、工人或环境有危害

    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允许使用合成物质的清单。

    非有机纤维的混合必须满足IFOAM的标签标准(第10章)。

    8.2.3如果纺织辅料的绝大部分为产品本身,认证机构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除非已经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规定。

    辅料Cd的含量不能超过0.1mg/kg

    8.3加工

    总原则

    所有的加工单元应该遵循综合环境管理系统的思想。

    建议

    加工应该采用合适的、对环境最少影响的技术。

    标准

    8.3.1(IFOAM)关于贮藏、分离、辨识、卫生和病虫控制的标准仍然适用。IFOAM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标准不适用。

    如果有可能出现对环境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认证机构可以对分隔距离的长短做出例外规定,特别是如不存在混合的可能如与常规生产的接触等(丝光处理、漂洗等)。做出例外规定后,认证机构应确保实际过程不会导致污染。

    8.4湿加工环境标准

    总原则

    用湿方法将有机纤维加工成纺织产品不应该对环境有负效应。

    建议

    认证机构应该对污水处理以及包括BOD和COD(或TOC或TOD〉的排放物、重金属、磷以及污水污泥的处置做出规定。

    废物处理的质量应该考虑到投入物质的质量。

    标准

    8.4.1认证机构应该对所有生产单元要求

    ?至少满足国家的环境标准

    ?对化学品、能量、水的消耗和水处理,包括污泥处置和排放物质的分析做出记录

    ?认证后的1年时间内,制定生产的环境管理计划。

    8.4.2认证机构只能对至少有内部或外部污水处理的生产单元认证(沉淀、温度、pH值调节〉。

    8.4.3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纺织品的加工应用这些环境标准,不必要对整个工厂采用。

    8.5投入材料

    在纺织加工过程中,化学品(染料、助剂等)的使用应该做出规定。在产品说明中这些投入标识为"产品"。

    除非它们可能污染纤维,否则这些标准不适用于机械的润滑油、燃料等。

    总原则有机纤维的加工应该使用有机或天然材料。如果不可能,加工过程应该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材料,以及可能对环境和人体有污染的材料。

    评价产品时应该对整体的环境影响进行考虑。

    建议

    有机纺织品的加工应该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物质、以及对环境和人体有潜在危害的材料。

    生物富集产品和重金属的使用应该予以避免。

    标准

    8.5.1操作者应该对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安全数据)进行说明。应该对防腐剂进行说明。

    认证机构应该保存所有配方。

    8.5.2认证机构应该对产品的评价制定标准。标准应该包括生物可降解性和毒性等:

    28d生物可降解性〈OECD302A〉水生生物的毒性(对藻类和鱼类的LC50或EC50或IC50)

    可以允许可以允许禁止禁止〈70%〉70%〈70%〉100mg/L10-100mg/L<100mg/L〈1mg/L

    对代谢物质本规定同样适用。

    如属于下列情况,则不允许使用:

    ?致癌物(R45)

    ?诱导突变物(R46)

    ?致畸(R60-63)

    ?对哺乳动物有毒性-LD50

    ?有生物富集、不易生物降解(<70%28dOECD302A〉

    ?下列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名录(8.5.3)

    "R"指欧盟92/32标准中的体系。

    另外,如果有合适的替代物质,认证机构不允许使用某种材料,替代物是:

    ?这种替代物是天然的

    ?对环境影响较小

    8.5.3认证机构应该对允许使用材料的清单进行规定或者对不允许使用的材料也做出规定。

    生物杀虫剂包括PCP和TCP和PCB不能使用。

    下列材料在最终产品中不能超过1%。

    ?α-MES

    -antlnomy

    -AOX(可吸收卤化短及可能产生这些物质的材料)

    ?APE0

    ?DEHP

    ?DTPA

    EDTA

    ?阻燃卤化物

    ?重金属(见8.6.6)

    ?LAS

    ?有机氯载体;

    ?四镀化合物(DTDMAC等)

    8.6不同加工过程的特殊规定

    标准

    除了基本标准外,对于不同加工过程应该有下列规定:

    8.6.1纺纱油(增柔剂)和针织油(针油)应该容易生物降解或来自于蔬菜或动物。

    8.6.2数量应该最终可以降解,或至少减少75%。

    8.6.3氢氧化钠或其他碱可以用于丝光处理,但应该尽可能循环利用。

    8.6.5mordents所含重金属的含量不能超过染料级的标准。

    8.6.6可以采用下列染料:

    ?从植物提取的染料(CI75000-75999)

    ?不含重金属的矿物染料

    不允许使用下列材料:

    ?重金属染料

    ?在纺织品中复合的金属超过1g/kg

    如果没有替代材料,认证机构可以对含铜的颜料做例外处理.

    ?有可能或怀疑产生致癌的芳香物质的材料

    ?致癌物质

    ?有可能或怀疑致畸或致癌的染料

    对于其他染料应该采用基本标准对它们的使用进行评价。

    染料所含下列物质不能够超过:

    锑50mg/kg砷50mg/kg钡100mg/kg

    铅100mg/kg镉20mg/kg铬100mg/kg

    铁250Omg/kg铜250mg/kg镁100Omg/kg

    镍200mg/kg汞4mg/kg硒2Omg/kg

    银10Omg/kg锌1500mg/kg锡250mg/kg

    注意:染料中不准含有重金属,但它们在其他染料中可以存在。

    只允许使用用水或天然泊的印刷方法。

    禁止使用芳香溶剂。

    燃料残留物应该进行循环利用或者以安全方式进行处置。

    8.6.7对机械或物理处理没有限制。

    8.6.8认证机构应该对其他方法或处理做出规定,这些规定至少应该满足对化学品的基本标准。

    8.7标签

    总原则

    标签应该包括正确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

    建议

    应该在标签中注明。

    标准

    8.7.l除了根据IFOAM关于标签的规定(第9章),纺织品的标签还应该遵守:

    ?重量计算不能包括非纺织材料(钮扣、拉链等)

    ?纺织辅料中的成分应该说明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必要说明

    ?在合适的情况下,标签中应该包括增大或缩水和洗涤的信息.

    ?如果至少70%的纤维是有机认证的纤维,纺织品的原材料可以标识为"由x%有机生产的纤维制造"

    ?在认证机构对允许使用的配料和加工助剂做出规定以前,不能对产品的非有机生产的材料进行标识

    8.7.2如果有机认证的纺织品只占最终产品的一部分(如家具)纺织品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说明,但应该保证标签只适合于产品的纺织品部分。

    纺织品标准的缩写

    CI颜色指数

    COD化学需氧量

    EC50效应浓度(50%)

    ETAD染料制造工业生态和独立协会

    IC50抑制浓度(50%)

    LC50致死浓度(50%)

    OECD经合组织

    TOC总有机碳

    TOD总需氧量

    α-MESα-磺酸酶

    AOX可吸收卤化短等

    APEO

    DEHP

    DTPAFP

    EDTA

    LAS

    PCB

    PCP

    TCP

    9.森林管理(草案)

    引言

    森林的管理包括木材的开发利用也包括非木材产品的收获。这些产品来源于天然(如原始森林或得到很好维护的次生林)和人工林。这一森林管理的草案采用了森林管理委员会的标准和原则。本章为草案。

    9.1有机森林管理的转换

    总原则

    有机转换意味着发展一个有生命力的、持续性森林管理系统的过程。从开始进行有机农管理到被认证为有机产品的时间称为转化期。

    目标和建议

    所有的产品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达到标准要求,如果一个小的生产单元没有经过转换,那整个部分需要按有机标准进行完全转换。

    标准

    9.1.1进行有机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对转换有一个清晰的计划。并且这一计划应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并且需要包括:

    ?历史和现状

    ?转化过程的安排

    ?在转换期需要改变的方面

    9.1.2新种植的森林如果接受了在附件1和附件2中不允许使用的肥料和病虫害控制的物质,则必须要经过3年的转换期。

    9.1.3在转换期间必须满足标准的所有要求。

    9.1.4对于天然林地不需要转换期,如果是人工林地已完全按标准要求完成或已超出9.1.2中指定的要求的转换期,也不需进行转换,但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支持。

    9.2环境影响

    总原则

    森林管理应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景观。这样的管理可以保持生态功能和森林的整体性。

    目标和建议

    森林管理操作应鼓励森林多样产品和服务的有效利用,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其经济活力,而且广泛发挥其环境和社会效益。

    标准

    9.2.1根据森林的规模、森林管理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需完成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充分整合到管理规划中。评价应包括对景观水平的考虑和实地加工设备的影响。该评价应在干扰操作前进行。

    9.2.2对于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栖息和放养场所)应制定保护措施。应根据森林的规模、森林管理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区域。不合理的狩、捕鱼、诱捕和采集应该禁止。

    9.2.3生态功能和价值应保持完好、加强或恢复,这包括:

    ?森林的再生和演替

    ?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9.2.4在景观内的生态系统进行的代表性取样应在其自然状态下进行保护并应在地图上标出9.3天然林的保持

    总原则

    原始森林,发育完好的次生林和主要环境、社会或文化特性的场所应进行保护。这样的地区不能进行树木种植或用其他的土地利用形式替代。

    标准

    9.3.1在天然森林里栽种的树木可以补充天然树木的更新,填补缺口,或保护基因资源。但这些植物不能替代或强烈转换天然的生态系统。

    9.3.2对于特定天然森林类型而进行的再植技术应适应于特定的环境。认证机构应制定树木栽植的强度和空间跨度。

    9.3.3当外来物种引入如农林操作,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必须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应经认证组织的评价。

    9.4种植

    总原则

    种植应根据其他森林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种植可以带来社会和经济效益,并且是为了满足全世界对森林产品的需求。因此应完善管理,减少压力并加强天然森林的恢复和保护。

    标准

    9.4.1种植管理的目的包括天然森林的保护和恢复应在一目标文件中清晰的表达出来。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种植建设和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时,本地物种应优先于外来物种。只有在证明它的表现会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来物种,应当进行认真的监测来发现不正常的死亡、病虫害的发生和相反的生态影响。

    9.4.2种植的设计应加强天然森林的保护、恢复和维护,而不是对天然森林增加压力。野生生物的廊道、溪流区域和不同年龄及轮换时期的马赛克应在与操作规模相适应的种植设计中应用。种植区域的规模和设计应与在天然景观发现的森林结构相一致。

    9.4.3在种植的组成上应有足够的多样性以加强经济、生态和社会稳定性。这样的多样性包括在景观内的管理单元的大小和空间分布、数量、种的基因组成、年龄分类和结构。

    9.4.4种植时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管理目标地点和合适性的整体适宜程度上。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种植建设和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时,本地物种应优先于外来物种。只有在证明它的表现会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来物种,应当进行认真的监测来发现不正常的死亡、病虫害的发生和相反的生态影响。

    9.4.5由认证机构制定的种植占整个森林管理的比例应以恢复天然森林的覆盖为目的。这个区域应代表整个地区。

    9.4.6应有保持或改进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性的措施。对于IFOAM基本标准中4.4节中的培肥措施同样适用;对于水土的保护,见IFOAM基本标准中4.7节。

    9.4.7应有防止或减少病虫害、火灾和植物入侵的措施。只有在IFOAM基本标准的附件1和2中的肥料和植保物质可以使用。

    要评价其他物质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IFOAM对投入物质评价的程序。

    火的管理工具应在管理规划中进行调整。关于如何和何时使用火的传统知识应进行考虑。

    9.4.8根据操作的规模和多样性,种植的监测应包括实地和离开实地的生态和社会影响的常规评价,如自然的恢复,对水资源和土壤肥力的影响,对当地福利和社会的影响。任何品种不能进行大规模种植,除非在当地实验后具有生态适应性,而不是入侵性的,并且对其他的生态系统没有显著的负面生态影响。特别应注意的是用来种植土地的社会性,特别是保护当地所有权,使用权等。

    9.54非木材森林产品

    总原则

    非木材产品是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的一部分,应当把它考虑到整个森林持续性的一部分。

    标准

    9.5.1这一标准与4.8中的内容有关。

    9.5.2当非木材产品从森林中取走,应进行生态评价以避免产品或收获方法会导致:

    ?需要移走个体

    ?影响中的生长或生产力

    ?养分循环的损坏

    ?对野生生物的危害

    ?对生存利用是必需的

    当摄取动物产品或副产品时,应考虑动物福利。

    9.5.3在森林的管理中木材提取具有优先权,管理应考虑对非木材产品长期和短期的影响,特别是对那些要采集的产品。

    9.5.4对非木材产品的收获应考虑森林生物和当地及土著居民的文化和宗教特征。

    9.5.5:非木材产品的收获方法必须与物种或种群相适用。禁止农林操作。

    10.标签

    总原则

    产品标签应该包含明确、正确的有机信息。

    建议

    如果全部标准都已满足,产品应该按照"有机农业产品"或相类似的描述进行出售。

    转化期标志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不提倡使用。

    标签上应该包括生产加工的负责人或公司的名称、地址。

    产品标签对加工程序的描述不能够对产品的性状有明显影响。

    其他产品信息应该根据需求予以提供。

    产品所有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都应该注明。

    野生生产的配料或产品也应该明确说明。

    标准

    10.1.1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法定负责人或公司应该能够辨识。

    10.1.2如果所有的标准都已满足,单一配料产品可以按”有机农业产品”或类似描述标识。

    10.1.3混合配料的产品如果不是所有的配料(包括添加剂)都来自有机生产,产品标识按以下方式进行(原料重量):

    a.如果产品至少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可以标识为"有机认证"或其他类似描述,且产品应该带有认证机构的标志。

    b.如果产品大于70%,小于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不能成为"有机"。"有机"字样可以按照"含有有机配料"方式明确说明有机配料的组成。可以使用说明由认证机构控制的信息,且文字应与配料比例靠近。

    c.如果产品小于70%来自有机生产,配料可以在产品配料表中说明。产品不能称为"有机"。

    10.1.4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有机配料中。

    10.1.5转化期产品的标签应该和有机产品的标签有明显差异。

    10.1.6多配料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应该按照重量百分比的顺序予以列出。

    还应该明确说明哪些原材料是有机认证,哪些不是。所有添加剂应该用其全称。

    11.社会公平

    总原则

    社会公平和社会权力是有机农业和加工的组成部分。

    建议

    所有联合国劳工组织有关劳动者福利的规定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宪章都应该遵守。

    所有雇员及其家属都可以获得饮用水、食品、房子、教育、交通和健康保障。

    包括生育、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的社会的社会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

    所有雇员应该同工同酬,且不论肤色、种族和性别有相同的机会。

    在所有的生产和加工活动中,包括噪声、粉尘、光以及化学品污染等方面的劳动条件都应该符合标准,劳动者应该得到足够的标准。

    土著居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尊重。

    标准

    11.1认证机构应该保证操作者有社会公平的政策。

    11.2认证机构对破坏人权的生产不能够进行认证。

    附件的介绍

    在有机农业中,土壤肥力的维护可以通过有机物质的循环达到,其中的养分可以通过土壤微生物和细菌的活动来获得。病虫草害可以通过农事操作来进行控制。有机产品的加工主要通过生物、机械或物理的方法进行。下面的附件可作为认证组织的指导,但并不详尽和综合。基本标准附件1,2,4中的内容,认证机构可以通过附件3和5中的评价标准来进行解释。认证机构必须通过附件3中的6条评价标准来解释附件1和2,用附

    件5中的标准来解释附件4。

    有机生产中许多物质的投入受到限制。在本附件中"限制"表示其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由认证机构来规定。

    其他比如污染、养分不平衡的危险、自然资源的损害等因素都需要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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