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生产企业给我10倍金额的赔偿,但对方不同意。”钟先生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他和医药超市交涉后,对方就将这种黑木耳下架了,还辩称黑木耳是农产品。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兰干副食品经销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外包装袋是在2000年生产的,当时执行的标准代号“GB6192—86”,所以一直在使用,而且到现在这些包装袋还没有用完。另外,这位负责人还说,黑木耳是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没有依据。
食药监局 产品包装标识有问题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长安南路上一家大型超市。发现在这里出售的5种包装的黑木耳均外包装上的标准代码只有GB/T6192字样,其中产地为黑龙江牡丹江市的一款黑木耳还在外包装上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随后,记者从碑林区食药监局了解到,该局已经接到了消费者钟先生的投诉,并在不久前安排双方进行了调解。“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包装标识的问题。”该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表示,生产企业的产品外包装标注是有问题的,他们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
同时,她还表示黑木耳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