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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就食用菌安全问题对全国人大第9423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5-10-10  【来源】:农业部
    【核心提示】: 一、关于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适用法规、标准及其农药残留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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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适用法规、标准及其农药残留计算方式
      (一)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适用法规与标准。根据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干制蔬菜和食用菌安全限量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也应符合第四十九条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等禁用高毒农药。此外,《GB/T 6192-2008 黑木耳》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纳。
      (二)干制食用菌制品农残限量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但因目前我国在黑木耳上无登记农药,因此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中未制定“食用菌木耳类”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建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按此规定,脱水蔬菜和食用菌可在不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入超市销售。
     
    农业部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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