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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科胜诉!中国首例食用菌菌种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


    【发布日期】:2021-09-09  【来源】:易菇网
    【核心提示】:2021年9月2日,上海丰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02 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9月2日,上海丰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02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这宣告上海丰科公司七年白色真姬菇Finc-W-247品种的维权最终胜诉。至此,这场耗时七年的中国首例食用菌菌种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科”)开发选育的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申请了ZL201310030601.2和ZL201310030553.7中国专利(申请日相同),前者请求保护菌株,后者请求保护该菌株的分子标记、分子标记的获得方法及其在该菌株的快速鉴定中的应用。上海丰科认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圣蓬源”)、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滨禾盛公司”)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菌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ZL201310030601.2,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对于市售菌类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行为这一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引入了鉴定机构的意见:(1)两者的ITS rDNA均与斑玉蕈Hypsizigus marmoreus HMB1(HM561968)的ITS rDNA序列相似度达到99.9%,因此,两者均属于斑玉蕈;(2)根据特异性975bpDNA片段序列比对,从第1位至第975位序列完全相同;(3)根据形态学比对,二者菌盖、菌褶和菌柄的颜色、形状、排列等特征基本相同。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该纯白色真姬菇属于真菌,系一种微生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不可”。2020年3月17日,法院判令被告绿圣蓬源公司和鸿滨禾盛公司停止侵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8月19日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上海丰科食用菌品种维权一案是中国微生物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中国首例食用菌菌种专利侵权案,成为食用菌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将为后续类似的维权诉讼提供判决的法律依据。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将对规范食用菌行业菌种生产与管理,促进食用菌产业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1]丰科生物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QSwozJTBtTKEsurAN4t5NQ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ksp9j0ELG_8JOJyDmJLZkQ

    [3]李嫒嫒,韩威威,韩瑞玺.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J]中国种业,2020,0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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