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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2万元购灵芝茶获赔10倍:食品中禁加灵芝及冬虫夏草

来源:新华网日期:2014-03-14 作者:王研正文 856 字 · 阅读约 2 分钟282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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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冬虫夏草……在消费者眼里,这些名贵原料应该不会对人身造成损害。但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家公司因在生产的“灵芝茶”中添加了灵芝及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此案主审法官宋婕介绍,消费者李书臣两次在郑州的商店里购买了云南和本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茶”共6盒,共花费23880元,该灵芝茶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中添加了灵芝及冬虫夏草。此后李书臣诉至法院,以该“灵芝茶”违反食品相关规定为由进行索... 关键词:2万元、获赔、10倍、食品、禁加

  灵芝、冬虫夏草……在消费者眼里,这些名贵原料应该不会对人身造成损害。但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家公司因在生产的“灵芝茶”中添加了灵芝及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此案主审法官宋婕介绍,消费者李书臣两次在郑州的商店里购买了云南和本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茶”共6盒,共花费23880元,该灵芝茶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中添加了灵芝及冬虫夏草。此后李书臣诉至法院,以该“灵芝茶”违反食品相关规定为由进行索赔。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灵芝及冬虫夏草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也不属于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卫生部还曾明确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所生产的的“灵芝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李书臣238800元,即十倍于价款的赔偿金。
  此后,云南和本茶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是其实际生产的是保健食品,所用原料并未违反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法规。昆明市中院在二审中向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取了相关《答复》,也明确根据国家关于食品和药品分开管理的规定,冬虫夏草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一旦添加即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昆明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宏智介绍,将于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倍赔偿是目前最为严厉的惩罚,目的在于加大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李宏智说,10倍赔偿对生产者而言是惩罚性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则是鼓励性条款:“也就是说,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可获赔,因为这有利于消费者参与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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