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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黑木耳实际等级不符 法院判被告退还并赔偿

来源:中国质量报日期:2015-03-12 正文 606 字 · 阅读约 2 分钟213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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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晚报》报道 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一级黑木耳,后经权威部门检验,该木耳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日前,天津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有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其退还原告货款14.9元并给付赔偿金500元。 2014年9月19日,市民孙某从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场以14.9元的价格,购买了“百味林”牌80克袋装黑木耳一袋,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6192,质量等级为一级。后孙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部分木耳片很小,产品的质量与所标识的产品标准不符,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随后对上述... 关键词:黑木耳

据《今晚报》报道 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一级黑木耳,后经权威部门检验,该木耳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日前,天津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有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其退还原告货款14.9元并给付赔偿金500元。

2014年9月19日,市民孙某从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场以14.9元的价格,购买了“百味林”牌80克袋装黑木耳一袋,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6192,质量等级为一级。后孙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部分木耳片很小,产品的质量与所标识的产品标准不符,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随后对上述批次的黑木耳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得出结论:形态大小不符合GB/T6192—2008标准中一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此,孙某提出,该超市河北商场销售不合格商品,其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及其所属的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4.9元,并赔偿其500元。

诉讼中,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河北商场均辩称,涉诉黑木耳是该超市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超市进货时已经要求该实业公司提交了相应的经营及销售质量方面的基础认证和检测报告,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不存在违法情形,故不同意退还货款及赔偿。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场出售与标识的产品标准不相符的商品,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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