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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规范废弃食用菌袋处理

来源:伊春市环境保护局日期:2019-02-15 正文 456 字 · 阅读约 1 分钟471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 内容导读动态 · 产业动态

为防治环境污染,黑龙江省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对全市废弃食用菌袋(即食用菌栽培袋,属于塑料袋类别)处置提出督办要求,以促进食用菌袋产业可持续发展。 伊春市要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应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辖区内食用菌袋产生、处置情况的工作计划安排,在《伊春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前,做好辖区内废弃食用菌袋处置工作。 同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关键词:伊春、食用菌、废弃菌袋

  为防治环境污染,黑龙江省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对全市废弃食用菌袋(即食用菌栽培袋,属于塑料袋类别)处置提出督办要求,以促进食用菌袋产业可持续发展。
  伊春市要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应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辖区内食用菌袋产生、处置情况的工作计划安排,在《伊春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前,做好辖区内废弃食用菌袋处置工作。
  同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共同做好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把废弃食用菌袋合理处置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对废弃食用菌袋进行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转运到本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或者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同时,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以及其*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倾倒、堆放、填埋废弃食用菌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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