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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在对华盐溃蘑菇反倾销复审案中作出终裁决定

来源:中国食用菌日期:2004-10-13 正文 685 字 · 阅读约 2 分钟1660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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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9日,美商务部(DOC)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对总计7家参加盐渍蘑菇(Preserved Mushroom)反倾销案第六次新出口商复审的中国生产和出口企业作出最终裁决,同时就本案第四次行政复审作出终裁并对先前的决定作出部分调整,涉案企业倾销幅度分别为 0至198.63%不等。     上述7家企业被最终裁定的分别税率为:广西Yulin 0;COFCO及其分支企业3.92%;漳州Green Fresh Foods42.90%;Shenxian Dongxing... 关键词:美商务部在对华盐溃蘑菇反倾销复审案中作出终裁决定、国际资讯

2004年9月9日,美商务部(DOC)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对总计7家参加盐渍蘑菇(Preserved Mushroom)反倾销案第六次新出口商复审的中国生产和出口企业作出最终裁决,同时就本案第四次行政复审作出终裁并对先前的决定作出部分调整,涉案企业倾销幅度分别为 0至198.63%不等。
     上述7家企业被最终裁定的分别税率为:广西Yulin 0;COFCO及其分支企业3.92%;漳州Green Fresh Foods42.90%;Shenxian Dongxing 66.50%;Primera Harvest 82.22%;云南Gerber和汕头Hongda均为 198.63%,另外,其它涉案企业的中国统一税率为198.63%。该公告称,基于中国涉案企业通过积极参加应诉提供的评论意见和“可获事实”,美DOC经过反复核实后,作出了上述终裁决定并调整了部分税率。
     在对COFCO及其分支企业的裁决中,美DOC强调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调查的程序中,其正进行“一次可反驳的假定”,即“政府控制的国家中所有涉案企业应被评估为一种单一的反倾销税率(中国统一税率),”在此背景下,美DOC如果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分别税率待遇,必须根据其先前在反倾销个案中作出的判定标准,具体为3条“法律上控制”的标准和4条“事实上控制”的标准,应诉企业必须按照上述两类标准证明其出口行为不受政府控制并经DOC审核批准后经方可享受。鉴此,美DOC最终裁定COFCO及其分支企业提交的文件已充分证明其符合上述要求,在本案复审中被给予“分别税率”待遇。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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