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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伊春:10月1日起擅自弃置食用菌废料 罚

来源:中国食用菌日期:2004-09-24 正文 716 字 · 阅读约 2 分钟1700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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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伊春:10月1日起擅自弃置食用菌废料 罚           9月8日,吉林省伊春市政府出台《伊春市白色垃圾及食用菌废料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白色垃圾和食用菌废料不得随便使用和弃置。      《办法》中所称的白色垃圾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形成的固体废物;所称食用菌废料是指在生产袋装食用菌时产生的废弃物。      《办法》中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及超薄(厚度在0.0... 关键词:吉林伊春:10月1日起擅自弃置食用菌废料、罚、产业动态

吉林伊春:10月1日起擅自弃置食用菌废料 罚
      
     9月8日,吉林省伊春市政府出台《伊春市白色垃圾及食用菌废料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白色垃圾和食用菌废料不得随便使用和弃置。
       《办法》中所称的白色垃圾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形成的固体废物;所称食用菌废料是指在生产袋装食用菌时产生的废弃物。
       《办法》中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及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食品袋、购物袋、垃圾袋等;对林间食用菌废料及白色垃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林间食用菌废料要尽量采取综合利用的办法回收再利用,也可采取清理到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的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作为燃料燃烧的办法处理,白色垃圾要全部回收进行二次利用或送至废品回收站。
       对擅自堆放、弃置、倾倒固体废物的,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从事食用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继续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的,依照《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30条规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转自: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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