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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自航牌灵芝孢子粉”被假冒 网售假药多发且屡打不绝


    【发布日期】:2014-12-0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季健明

    查处新难点

    网络售假隐匿深,当售假行为尚没有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标准时,公安机关难介入

    令“潘自航们”发愁的并不是找不到侵权单位,而是假冒侵权行为总是通过网络游击作战,让人防不胜防。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与部分有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并存,违法主体隐匿深、取证查处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复杂、隐蔽。由于网络销假和夸大宣传,涉及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药品交付地等多个场所,而且各个违法犯罪环节相分离,打击难度非常大。

    目前食药监部门的主要查处权限都是针对实体部门,对于网络背后的违法主体,尚欠缺有效的查处办法。比如,只有在查处监控违法主体通讯记录、物流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固定证据。然而,当网络出售假药行为尚没有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标准时,公安机关不介入,那么食药监部门搜集、固定证据都存在困难。潘自航就遇到这样的尴尬,他曾经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北京某公司在网上销售假冒“自航牌灵芝孢子粉”,但一直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立案。

    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保卫总队政委田广清介绍:“食品药品犯罪一般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多数专业鉴定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共享专业技术资源,可以节约一些无谓的重复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据一线执法人员透露,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原则性规定多,但可操作的规定较少。目前缺乏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程序,案件移送标准模糊,证据转换和互认程序尚未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检验鉴定时限难以协调。

    “证据转换问题的背后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鹏指出,行政执法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要尊重刑事司法机关的意见,不能对行政执法阶段的证据提出过高要求。然而对于重大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考虑建立健全刑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但必须依法衔接、依法配合,既要防止以罚代刑的查处不严,又要警惕刑事司法权力的越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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