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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菌等产品在列


    【发布日期】:2016-05-18  【来源】:易菇网  【作者】:王双阳
    【核心提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下发。
      易菇网讯:据悉,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下发。
      依据意见,甘肃省决定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全省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基地、园区及其他经营主体,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购进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甘肃省内批发市场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甘肃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
      食用农产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及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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