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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两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8-07-13  【来源】:楚雄州林业局
    【核心提示】:出台两个《办法》,旨在保护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专用标志使用,保持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楚雄州林业局联合印发《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出台两个《办法》,旨在保护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专用标志使用,保持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
      两个《办法》明确,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楚雄州人民政府,凡在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保护区范围内,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均有权提出使用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专用标志申请。凡在楚雄州行政区域从事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强调,获准使用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标志。
      两个《办法》规定,对于擅自使用、冒用、伪造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专用标志或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人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两个《办法》要求,从事楚雄牛肝菌、南华松茸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值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 楚雄 牛肝菌 松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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