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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食用菌加工产业原料合规性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食用菌学报
    【核心提示】:我国食用菌加工产业原料合规性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 要

    总结目前我国食用菌加工产业中存在的食用菌作为食品原料应用时法规缺失、滞后、受限等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对食用菌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不良影响及给行业监管带来的困难;针对食用菌加工产业原料合规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 我国食用菌加工产业面临的原料合规性问题

    1.1食用菌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中国菇业大典》,除去非药食同源的食用菌,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食用菌约171种,仅72种食用菌具有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即《中国菇业大典》中约58%的食用菌缺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

    现有的食用菌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依据所涵盖的食用菌种类不同;二是食用菌中文名称不统一、不规范,有学名、商品名(俗名);三是同一食用菌在不同依据中拉丁名不同;四是有些依据中未明确食用菌物种。

    1.2食用菌孢子粉作为食品原料的合规性问题

    灵芝孢子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经历了无从监管到规范监管的过程,时间长达40多年。如今,监管标准日趋严格,其他食用菌孢子产品若要合规生产上市可能还需很长的时间。

    1.3 食用菌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的合规性问题

    可用于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的食用菌提取物也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但在提交保健食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提取物的详细生产工艺及参数说明,醇提物还需要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论证依据,以证明其符合保健食品长期食用、安全无毒等要求。然而,食用菌提取物是否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一直存在争议。食用菌提取物(如银耳多糖、香菇多糖)是否属于微生物的分离成分、是否符合新食品原料定义,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对其理解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食用菌提取物以“食用菌固体饮料”的形式生产销售,其生产企业所属监管部门认为,企业获得“食用菌固体饮料”类别的生产许可即可,而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则要求企业获得“其他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方可生产。总体而言,食用菌提取物的生产因缺乏统一标准,这严重影响食用菌提取物相关产品的开发。

    1.4 食用菌发酵产物作为食品原料的合规性问题

    基于我国现行法规,在普通食品领域,《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没有食用菌菌种,因此,食用菌发酵产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在保健食品领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卫法监发[2001]84号)中食用菌类别的真菌仅包括蝙蝠蛾拟青霉、蝙蝠蛾被毛孢、灵芝、紫芝、松杉灵芝。如需申请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由于申请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要求高、审批难。

    2 食用菌原料合规性问题的影响

    2.1 严重制约食用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已实现人工栽培的食用菌中约58%缺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另外,还存在食用菌提取物应用依据不明确,关于食用菌孢子粉、发酵产品作为食品原料的法规过于严格和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食用菌加工产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2.2 行业监管困难

    其一,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及各地的监管部门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其二,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出现监管漏洞,甚至监管混乱的局面。其三,由于标准不明确,增加了企业合规生产成本。

    3  对策建议

    3.1 制定《可用于普通食品的食用菌名单》,明确食用菌命名和使用规定

    首先,针对食用菌种名称使用混乱的问题,制定合规使用食用菌名单是规范原料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次,制定《可用于普通食品的食用菌名单》时,不仅应考虑将目前已实现商品化和驯化的食用菌纳入普通食品原料范围,还应考虑将具有长期食用习惯及应用价值的食用菌新种纳入普通食品原料的范围,同时还应加快药食同源食用菌的评估。

    3.2 支持无普通食品原料依据的食用菌(包括新种)申请新食品原料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于在某地区具食用历史的食用菌可申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缺乏食用历史周期证明的食用菌建议政府组织专家团队评估,积极推动地方特色食用菌品种的合规应用。针对目前较多食用菌(包括新种)缺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依据的情况,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同时给予相应经费支持,以加快食用菌合规化管理的进程,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

    3.3 明确食用菌提取物的合规应用依据,规范食用菌提取物市场

    针对目前食用菌提取物合规应用存在的争议,以及各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法规或公告,明确食用菌提取物合规应用依据以及生产厂家需取得的生产资质类别,以规范较为混乱的食用菌提取物市场,同时也有助于食用菌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和食用菌产业的转型升级。

    3.4 加快食用菌孢子、发酵产物等新型食品原料安全性研究,补充相关法规

    我国食用菌孢子粉、发酵产物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已明显落后于国外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食用菌菌丝体、发酵产物等新型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研究,尽快委托协会或科研院所开展相关研究,加快制定食用菌菌丝体和发酵产物应用的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我国食用菌新型食品的发展,促使我国食用菌新型食品原料及产品在全球市场占领一席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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