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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通过全国首部针对“生鲜食品”的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中国食用菌
    【核心提示】:来源:海峡导报4月25日上午,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据

    来源:海峡导报 4月25日上午,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直接针对“生鲜食品”制定的地方规章,在全国还是第一部。
         所谓生鲜食品,是指种植、采摘、养殖、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农产品。日常吃到的蔬菜、瓜果、食用菌、禽蛋、家畜、水产品等,都属于生鲜食品的范畴。生鲜食品安全,就是对生鲜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抗生素、生长激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进行控制,使生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市禁售钾胺磷等农药
         《办法》对生鲜食品的生产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源头上控制食品污染的产生。《办法》规定,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钾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以及依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其他农药。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办法》规定,在生鲜食品的生产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色素,在浸泡过程中,禁止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以中文表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原则上不从外地购进生鲜食品
         《办法》规定,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名的,必须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生鲜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可以实行抽检或免检。贝类水产品按规定需经净化的,应当经净化并符合规定标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周边以及外地农药残留、超标、甚至是有毒有害的生鲜食品经常流入厦门,蔬菜、水产品、肉品等都时有发现。为了有效控制这一现象,《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得直接从非本市购进生鲜食品,大卖场、生鲜超市等需从非本市购进生鲜食品的,应当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抽检,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也不得销售。
         农民自产自销也要保证安全
         农民自产自销的生鲜食品,在厦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且大多没有进入批发市场。为此,《办法》规定,本市农民生产的生鲜食品需要销售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厦门市法制局局长张仁松说,有意见认为,要求农民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农民负担。对此,《办法》规定,对本市农民的生鲜食品的检测,由政府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食品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对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
         在讨论中,副市长詹沧洲、黄菱,市计委主任郑栅洁等提出,对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生鲜食品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不但应采取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业整顿。市长张昌平对这一意见表示赞同,他说,政府规章如果处罚措施不严,反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并从严执行。
         张昌平说,该《办法》颁布之后,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市政府的规定全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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