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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修订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08  【来源】:易菇网  【作者】:余姣
    【核心提示】:农业部决定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这五部规章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易菇网讯: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农业部决定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这五部规章进行修订。
      据悉,《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有关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二是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是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有关食用菌菌种管理的规章的相关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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