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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食用野生菌、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05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切实加强以食用野生菌、毒性中药材为重点的中毒预防处置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有效预防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加强以食用野生菌、毒性中药材为重点的中毒预防处置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预防有毒野生菌中毒
      野生菌是云南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有些菌可以食用,有些菌有毒不能食用。采摘和加工不当时,野生菌毒素就会通过人体的消化系统进入血液系统,损害人体的肝脏、肾脏、心脏等器官,极易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在采摘过程中注意,凡是色采鲜艳、长斑、生泡、流浆、有沟裂、有疙瘩、长菌环、菌托呈奇形怪状的不采摘。食用时不能辨别种类的不吃,几种野生菌混在一起的不吃;加工时要炒熟煮透,食用时尽量不饮酒。食用野生菌后短时间内,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采用简易的方法进行催吐,减少有毒物质的吸收;尽量保留中毒发生时食用的野生菌样品,由专业机构检测后供医疗人员救治参考。学校食堂、幼儿园、旅游景区供餐单位、集体食堂、婚丧宴请、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大型会议、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体用餐单位,禁采、禁购、禁加工、禁供餐野生菌,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预防草乌、附片等中药材中毒
      草乌、附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加工食用。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为原料的食品。
     
    关键词: 云南 野生菌 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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