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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展灵芝、天麻、铁皮石斛三种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2-04-18 正文 1099 字 · 阅读约 3 分钟250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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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灵芝、天麻、铁皮石斛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将灵芝  、天麻、铁皮石斛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在该省开展试点生产经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省卫健委在广泛调研、方案研讨、专家论证基础上,形成安徽省试点工作... 关键词:灵芝、天麻

 

近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灵芝、天麻、铁皮石斛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将灵芝  、天麻、铁皮石斛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在该省开展试点生产经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省卫健委在广泛调研、方案研讨、专家论证基础上,形成安徽省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核定通过。
      试点生产经营的食药物质是指以灵芝、天麻、铁皮石斛为原材料(安徽境内经人工培育种植,不包括野生植株),按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进行物理加工(如切片、压榨、磨粉、水煎煮、泡酒等加工方式)生产的普通食品,包括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配制酒,不包括化学提取改变其天然属性的产品(如醇提、大孔树脂分离等加工方式获得的用于保健食品、药品的原料提取物)。
      试点期间,生产企业须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不得超出试点食品类别使用试点物质,产品标签应如实标示试点物质添加量、产品每日食用限量、限制食用人群,并对上市产品开展食用安全性跟踪评价。严禁食品小作坊使用试点物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试点生产的食品,相关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或店堂广告应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
      《方案》明确了试点工作期限为方案下发之日起1年。安徽省拟以试点食药物质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企业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方案》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产地相关部门、机构指导,合理规划、科学种植,确保试点食药物质食品原料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试点食药物质及其生产的食品纳入本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现行有关政策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做好以试点食药物质为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方案》强调,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推动试点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食药物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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