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7 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指出:在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漳州市格林水产品有限公司向美国出口并销售该涉案产品,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取消对漳州绿色新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复审。对于中国广东饶平渔村乡罐头厂征收113.84%的反倾销税,中国其他企业的普遍税率为198.63%。
2005年3月23 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启动第六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2006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10、58021100、58021900、58022010、58022020、58022030、58022090。本案的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