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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1-02-12  【来源】:易菇网  【作者】:毛玉帮
    前言:自笔者在论坛发表有关成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文章后,反响强烈,接到了不少电话咨询。笔者结合国家有关法制规定,逐一解答。
    1、什么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是在食用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菌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成员以菇农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人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设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哪些程序?
    首先,要做好精心细致的筹备工作,包括进行成立合作社和主导产业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发动菇农参加、筹集资金、起草章程;其次,在精心细致筹备的基础上,召开设立大会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三,在登记获得批准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就可以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如何确定?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合作社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经营服务的内容,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一般来说,合作社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有:食用菌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食用菌生产资料的购买,食用菌产品的贮藏、运输与销售服务,产品加工增值,信息服务等。
    6、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名称如何确定?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合作社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称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7、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如何确定?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这也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和服务内容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8、食用菌专业合作杜为什么要制定章程?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定的,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和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了解,有利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第三,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兴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9、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召开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人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设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程序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就不能正式成立。
    设立大会作为设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其法定职权包括:第一,通过合作社章程,即应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通过;第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第三,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1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什么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法人地位不仅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名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12、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1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对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14、设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要到哪个部门登记?
    2007528,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就是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⑤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⑥住所使用证明;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各种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受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种文件材料属实、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及时向设立申请人颁发证明,并将证明以及登记的有关情况作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会收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在登记机关受理之后的2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办理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收取费用。
    16、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进行的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统一规定了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主要有: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改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也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等法律程序进行。
    注销登记就是申请取消原来登记过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名称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等的登记。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解散时,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7、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成员的资格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坚持成员以菇农为主体的原则下,允许从事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科技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提高经营水平,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18、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②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③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④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⑤退社自由;⑥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19、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义务?
    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在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这是因为,只有成员履行其义务,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才能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②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③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④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⑤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怎样退社?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2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①主动要求退社的;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⑤被本社除名的。
    22、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应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2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应将某个成员除名?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③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24、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办理。
    2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哪些组织机构?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考虑到每个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一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要由章程决定。
    26、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权力机关,它由全体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投票等表决方式,集体行使权力,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①修改章程。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③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④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⑤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⑥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⑦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我告。⑧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7.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如何召开?
    成员大会行使自己权力的形式就是召开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个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召开会议的次数,并写入章程。这种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成员大会,称之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成员大会行使权力的最主要方式。
    28、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成员大大会?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如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重要情况发生时,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食用菌专业合作杜在什么情况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是代表机关,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超过150人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任期、代表比例,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召集等事项,应当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某个合作社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该法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并由章程加以明确。一般而言,由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难以保证召开成员大会时的出席人数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这一法定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不属于权力机构,只是代表机构,不具有成员大会的权利,只能依据章程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3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据成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因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
    3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一名执行监事,也可以由多人组成监事会,还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成员大会直接进行监督,以体现民主管理中成员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并在章程中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任期和议事规则。
    32、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聘请管理和工作人员?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需要,确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经理、会计等管理和工作人员。例如,设兼职或专职人员管理账目;根据开展技术服务、运销、加工等业务的需要,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
    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是理事会(理事长)的业务辅助执行者,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作社,对内享有管理合作社事务的权力。合作社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由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是否聘任经理,应当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定。
    合作社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可以是成员,也可以不是成员。管理和工作人员不论是否是成员,都不能超越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赋予的权利。
    3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旦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4、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食用菌产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3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怎样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除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外,还应当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让成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保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合作社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做出规定。例如,重大事项除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外,还可以通过开辟重大事项公开专栏等渠道,让成员对重大事项进行经常性监督。
    36、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怎样体现民有原则?
    所谓民有,就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不改变菇农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成员个人所有,退社时可以依法带走;合作社存续期间盈余积累形成的财产,也量化到每个成员。民有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实现发展和成员权益得到保障的制度基础。
    为了促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成员的财产权利及这两者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把民有原则具体化。其中关于建立成员账户、公积金按交易量(额)量化到成员、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成员的私人财产权。
    37、食用菌专业合作杜的资金从哪里来?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这是它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针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而存在资金严重缺乏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以成员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来保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成员出资、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国家扶持资金、他人捐赠资金、对外举债所取得的资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借款或贷款。对外举债的程序和决策过程一般由章程规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数量较大的对外举债,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
    38.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出资?
    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成员出资。成员出资也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把成员是否出资、如何出资、出多少资、出资如何参与盈余分配等问题交由合作社章程决定。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成员募集资金的总量,应根据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并根据成员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也可以根据事业的发展,分次进行。成员出资数量、形式、时限、每股多少钱、盈余分配等,都应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39、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第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4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收益权,表现在年终盈余分配时,可以获得股金分红。当然,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也存在经营风险,为此成员也可能存在出资风险。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表现在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这些制度可以使农民不用担心加入合作社后自己的财产无条件或无偿“归大堆”,消除菇农加入合作社的后顾之忧。
    第二,成员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岿形成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成员参与合作社财产的管理,以保障合作社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目标。
    4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建立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指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每位成员进行分别核算而设立的明细账目。之所以要实行成员账户制度,主要原因有:①建立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合作社盈余分配提供依据;②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③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④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总之,成员账户的建立,它不仅为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提供了依据,还可以保障成员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可以保障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现。从这个章义上说,成员账户制度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
    42、成员账户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记录三方面的内容:①该成员的出资额。包括入社时的原始出资额,加入后对合作社增加的投资,也包括公积金转化的出资。②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③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43.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接受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如何处理?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不得拆分给成员,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44、为什么对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要进行分别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之所以要把成员、非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分别进行核算,主要原因有:①将合作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成员在年终可以获得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收益,从而确保合作社更好地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②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为按交易量(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准确依据;③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
    4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分配中如何坚持民受益原则?
    所谓民受益,主要体现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实行自我服务、收益分配时能够较好处理而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利共赢。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做好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可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提高成员参与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分配中坚持民受益原则,就是要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额占可分配盈余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6、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合作社虽然对外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但是对内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区别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利润称为盈余。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
    当年盈余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一成本一税金一有关费用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47、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合作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合作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滚雪球式的发展。
    在公积金的提取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是规定必须提取公积金,即不是强行要求提取公积金,而是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取公积金,提取与否完全取决于合作社的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
    48、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如何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公积金提取比例和最高限额都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这里体现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性。道理很简单,各个合作社的盈亏情况不同,需要提取的资金数额等也绝对不能简单化一,只能由合作社作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具体决定。
    49、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用途。一是弥补亏损。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也会遇到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合作社因市场风险或自然风险发生亏损后,如果没有公积金来弥补,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经营,甚至难以维持而破产。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这有利于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二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贮藏和加工的厂房、购买设备和运输车辆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成员增加新投资外,还可以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部分资金,实现滚雪球式的发展。
    三是转为成员出资。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再把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可以增强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5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一当年盈余一弥补亏损一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一按交易量(额)返还十股金分红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5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按交易量(额)返还?
    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大小,体现了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大小。以食用菌产品销售合作社为例,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食用菌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食用菌产品,也就无法运转,更谈不上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某个成员所得的二次返还额,依据其在合作社中的交易量(额)的多少而定。计算公式是:
    某成员所得二次返还额一合作社二次返还总额×某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一合作社所有成员交易量(额)
    在进行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分配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不仅包括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原料产品的交易量(额),还包括合作社向成员提供的生产资料的交易量(额)。二是选择以交易量还是交易额为依据进行二次返还,要根据某个具体的合作社而定。如果成员交售产品的质量和规格没有较大差别,依据交易量分配比较简单;如果每个成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差别较大,最好依据交易额分配。
    52、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股金分红?
    合作社之所以要实行股金分红,主要原因有:第一,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力不同,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有的甚至没有出资。第二,在成员出资不同和合作社的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筹集到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第三,在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的前提下,同时实行按股金分红为辅,这可以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在坚持合作社价值观和原则、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活力的同时,又可以解决出资人(包括公司、大户)的利益,并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
    某成员所得出资收入一合作社出资分配总额×某成员出资额亠合作社所有成员出资额  
    需要指出的是,成员出资包括以下三项:一是成员直接出资额;二是公积金份额;三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也就是说,成员出资不只是入社时的初次出资。
    5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生亏损怎么办?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果发生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54、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做好财务活动的管理?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因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必须写入合作社章程。
    成员大会对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都应当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一是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二是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三是听取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理事会(理事长)负有组织和管理合作社日常财务活动的职责,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有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5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做好财务会计报告?
    20071220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理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直接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即由经理直接领导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为了保护成员、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和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没有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的合作社,可以从其章程规定,也可以由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56.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主要向成员提供哪些服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食用菌生产资料的购买,食用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食用菌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一些有条件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还参与向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57、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积极开展成员的联合购销业务?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向成员提供的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购销服务,即由合作社统一采购成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统一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购销服务,实际上就是成员的联合购销。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所需要的购销服务,对促进成员的生产发展和增收致富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形成成员的共同购销,搞好购销服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谈判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二,形成成员的联合购销,搞好购销服务,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竞争能力。第三,也只有形成成员的共同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实现更大的发展。
    58、为什么通过价格和二次返还是促进成员形成联合购销的关键?
    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成员的联合购销还是难以形成的。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没有按照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制度办合作社。另外还有两个关键因素不可忽视,一是合作社与成员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二是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是否主要按交易量(额)进行二次分配。  实行按交易量(额)进行二次返还,是吸引成员生产的产品纳入合作社内交易的关键。通过这一分配办法,可以使成员有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吸引成员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形成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稳定的交易关系,避免市场好的时候成员不把产品卖给合作社。只有坚持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的分配原则,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才能有稳定数量和高质量的原料供给,实现稳定的发展。否则,合作社缺原料,或者不能稳定地获得原料,或者获得的原料质量达不到要求,就会导致与客户的合同难以兑现,已占有的市场份额也会失去,甚至退出市场。
    虽然实行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可以保障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价格仍涉及到成员的眼前利益。因此,应当把交易价格的确定,作为合作社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无论价格高低如何,无论是否采取最低保护价格措施,一定要按照“先民主、后集中、再决策”的程序,充分民主协商,集中多数成员意见,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
    59、促进成员联合销售的形成还有哪些措施?
    一是通过订单、价格和服务促进成员联合销售的形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起步初期,主要是通过订单生产、订单销售,向成员提供一系列所需要的服务,实现成员的联合销售。
    二是通过开展加工、贮藏、运输业务实现成员的联合购销。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组建初期,一般都没有实力开展加工业务,只是直接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可以拓展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的业务,既可以实现成员的联合销售,还可以实现增值,进而更有利于提高成员的收入。
    60、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参与对成员的信贷服务?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帮助成员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作社对成员比较了解,特别具有较好的地缘、人缘、业缘关系,这就使得合作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辅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成员经济调查、成员信用等级评定,有利于成员获得信用贷款。二是在农村信用社放款过程中,辅助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帮助催收贷款本息。三是参与“信用村”、“信用镇”、“信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建设,为优先获得贷款、获得优惠贷款创造信用环境。
    2)一些运作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抵押品不足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可以向成员提供担保,帮助成员获得贷款。
    3)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一些加工型、流通型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转贷给成员使用,或者通过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以实物方式转移给成员使用,再通过成员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收入来逐步偿还贷款。
    4)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政府的文件规定,参与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61、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如何参与对成员的保险服务?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协助保险机构向成员提供保险服务。一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引导成员参加食用菌产业保险。二是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整体投保,增强与保险机构的谈判能力,降低保险成本,切实维护成员利益。三是向保险机构和成员反馈信息。四是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五是积极组织成员开展抗灾减灾。
    62、国家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哪些支持?
    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食用菌专业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该法的制定,不仅明确了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专门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该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该法还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食用菌企业、食用菌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63、国家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食用菌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食用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食用菌产品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专项资金,扶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部组织开展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财政部组织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支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增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自我服务功能,提高菇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提升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市)地方财政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点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64、国家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税收支持政策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20086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食用菌产品,视同食用菌生产者销售自产食用菌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食用菌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菌用物品、药品等,免征增值税;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食用菌产品和食用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5、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能否获得国家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66、国家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产业支持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政府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食用菌产业支持保护的重要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主要有: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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