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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分担菌种纠纷中证据责任


    【发布日期】:2010-11-16  【来源】:易菇网   【作者】:毛玉帮
    【易菇论坛首发】有这么一个案例:原告确实是在被告的菌业公司买的菌种;菌种在栽培中出现大面积的污染导致绝收,受损失的事实清楚;但是,原、被告在买卖菌种时未封存样品,原告也未留下种样,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是应该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犯了难,出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在菌种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菌种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律师的做法是:首先由菌种生产者和菌种经营者就案涉菌种是否优良品种予以举证。举证范围包括“三证一公告”,即菌种生产许可证、菌种经营者许可证、菌种检疫证和品种审定公告。以品种审定公告证明案涉菌种是否是通过审定的适宜该地区种植的优良品种,是否与菌种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特征特性等说明一致,即品种是否具备真实性;以菌种生产许可证证明案涉菌种是否合法生产;以菌种经营者许可证证明案涉菌种是否合法经营;以菌种检疫证证明案涉菌种是否合法调运。如果菌种生产者和菌种经营者能够证明案涉菌种是真实的优良品种,证明案涉菌种是假菌种的责任就转移给菌种使用者。其次由菌种生产者和菌种经营者举证证明案涉菌种的菌种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菌种标签明示担保的标准,即案涉菌种是合格的菌种。证明菌种合格的主要证据有菌种生产档案和菌种经营档案以及菌种标签。如果菌种生产者和菌种经营者能够证明案涉菌种的质量符合标准,是合格的菌种,证明案涉菌种不合格的责任就转移至菌种使用者。
    上述问题说明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这是非常必需的,在菌种纠纷中可占主动。
    根据【全国菌种管理办法】规定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行业《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作者MYB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易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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