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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谈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易菇网  【作者】:毛玉帮
    【易菇论坛首发】我在一篇【食用菌行业李鬼何其多】文章里,阐述了我们食用菌企业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食用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新品种和新工艺的知识产权被众多的李鬼盗用,导致科研机构严重萎缩,食用菌科研开发工作停滞不前。这是很令行业同仁头疼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食用菌同仁的重要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这个食用菌行业的利益,关系到这个行业的形象,也直接影响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受李鬼侵占目的在于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食用菌产业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目前食用菌领域的知识产品大多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开发的成本很高,但复制起来却成本很低,而且复制起来非常容易;加之知识产品总是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音像信息、画面信息等等,要加以保护就比较困难。
    由于食用菌行业秩序的混乱,有些从业者受暴利的驱使和买方市场的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非常猖獗。一台食用菌实用机械刚刚问世,马上就有李鬼出现,让耗费大量财力和物力的研制者苦不堪言;育种单位的科研人员辛苦几年选育的食用菌新品种刚投放市场,马上就有李鬼篡名仿制,伤透了育种者的心。不客气的说,在食用菌领域,80%以上的菌种都是同种异名,90%以上的液体发酵罐都是仿制,还有更多的食用菌实用机械有多少产品是雷同。我们这个行业进入了一个李鬼横行的行业!
    也许有人要问,那么这些李鬼就没有法律制约吗?其实不然,我国于19806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了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1982年出台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接着于1984年出台《专利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1990年出台《著作权法》。此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我国还出台了一批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北京、上海等十六个省市签署的《省际间专利行政保护协议》等等,这些法规规章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我国已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众多的食用菌同仁却感觉收效甚微,未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以食用菌知识产权侵权为例,其损害难以准确计算。这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在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但权利人实际上获得的赔偿金额却很少。有时候官司是赢了,但“打了半天,等于白打”。 有些法律形同虚设、难以执行。我国食用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的国情,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光靠法制法规的约束是不现实的。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行业自律性, 本着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倡导自主创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李鬼现象的出现。随着我国食用菌产业逐步纳入正规,行业法规的逐渐完善,最终李鬼会越来越少。(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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