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菇网-食用菌产业门户网站
省级分站
分类网
  • 装袋机
  •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 » 饮食资讯 »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09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2007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命名、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的特殊要求都做出明确规定。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其他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消费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消费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发展历程  |  顾问团队  |  会员入会  |  招聘信息  |  收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信息规范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002293号-6